《伤人者毫无悔意 公诉人建议重判》后续:
“11·27”华联超市杀人案一审宣判
手段残忍危害大 案犯被判处死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赵秀贞)男子周凌俊从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少了部分商品,返回超市讨说法,当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今年1月2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上午,周凌俊在南宁市亭洪路45号北京华联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买的物品,怀疑被超市的收银员偷走了。当天下午2时许,周凌俊携带购物小票到华联超市讨说法,并要求亲自查看超市的监控视频。因该要求未获得同意,周凌俊心生不满,随即从脚踝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收银员曾某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内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周凌俊的行为造成7名被害人重伤二级损伤,2名被害人轻伤二级损伤。
法院认为,周凌俊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9名受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查,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综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其杀人行为及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周凌俊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可见其手段之凶残;周凌俊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主要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抢救的结果,并非他杀人手段有所节制。周凌俊系有意报复社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险性极大;且该故意杀人事件的发生,造成当地民众极度恐慌,很长时间内民众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场所购物、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等秩序。
综上,周凌俊虽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跟进
轰动一时的“11·27”华联超市杀人案一审宣判
虽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捅伤9人的周凌俊仍被判死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28岁的周凌俊在华联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少了物品,怀疑被超市收银员偷拿,便返回超市讨说法。在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周凌俊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1月21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11·27”华联超市杀人案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凌俊死刑。周凌俊表示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2014年11月27日上午,周凌俊在南宁市亭洪路北京华联超市购物返回家中后,发现少了部分购买物品,周凌俊怀疑被华联超市的收银员偷走。当日下午2时许,周凌俊携带购物小票到华联超市讨要所丢失的物品,并要求亲自查看超市的监控视频。因该要求未获得同意,周凌俊心生不满,随即从脚踝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的收银员曾某的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随后,周凌俊又持刀追捅超市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直至被他人当场制服。当日,周凌俊的行为造成曾某等7人重伤,李某、陈某轻伤二级。
去年9月2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据悉,周凌俊于2011年大专毕业后,从事过多份工作,但工作时间都不长。案发前半年,周凌俊表现不正常,甚至怀疑父母迫害他。案发后,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周凌俊进行了精神鉴定。经鉴定,周凌俊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法院认为,周凌俊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院同时认为,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纵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醒,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周凌俊的杀人行为及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
一个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又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法院为何会如此重判?从宣判词中,记者发现法官多次用了“恶劣”“严重”等词。
法院认为,周凌俊心胸狭隘,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可见其杀人意图之坚决,手段之凶残。周凌俊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共造成7人重伤2人轻伤二级的结果。最终未造成人员死亡,只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相关医院竭尽全力抢救的结果,并非周凌俊杀人手段有所节制。
法院还认为,周凌俊有意报复社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周凌俊在超市故意杀人事件发生后,造成当地民众极度恐慌,很长时间内民众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场所购物、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等秩序。周凌俊犯罪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由此,周凌俊虽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遂做出上述判决。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2万余元。
宣判后,周凌俊大喊要上诉,在拉出法庭的一刻,周凌俊还不断高喊自己是被陷害的。
34名精神病人被判刑
法院认为,病人长期缺乏治疗与监管是主因,建议家人多关心他们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曾德昊
1月2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2013年~2015年南宁市两级法院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同时对如何防止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提出建议。3年间,共审结38件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其中21件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时间突发、侵害对象随意、赔偿能力低,这些都是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据
38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到2015年间,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结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共38件38人,造成24人死亡、9人重伤、15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精神病人犯罪呈现出时间上突发、侵害对象随意、手段和后果严重、赔偿能力低,以及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
在已审结的38件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最多的为故意杀人罪,占了21件,其次分别为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38名精神病被告人的判刑幅度在拘役到死刑之间,有34人被判刑(详见图表),还有4人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决定强制医疗。
2 原因
长期缺乏治疗与监管
综观这些精神病人犯罪案件,起因一般有以下几个:首先,精神病患者缺乏长期有效的治疗,一方面,有些病人家属不知家人患有精神病,也就不能尽到要求精神病人及时治疗的义务,另一方面,大多数精神病人的家庭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而放之任之,有的也只能买些便宜的基础药物进行简单治疗,缺乏身体、心理、行为方式等全方位科学医疗。
其次,监护缺失、责任主体不明确。多数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因年老体弱、经济困难,都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和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也未负起监护责任。
另外,社区机构参与管理的能力也有限。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经费,且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难度大,危险性增高,社区干部参与管理的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依赖公安部门。
而对于精神疾病监管与医疗的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也导致对精神病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 建议
家人的关心不可缺少
为防止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从病理学的角度来看,家人的关怀和照顾对病情的恢复和控制更为积极有效。只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才能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事前预防。家庭成员应当能够接受精神病人生病的事实,不遮掩,不排斥住院治疗。全社会也应当给予精神病人人文关怀,不歧视。
其次,应通过法律明确精神病人的监护义务,并通过司法、执法来强化其监护的责任。例如应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应仅限于作为一种精神病人犯罪后的补救措施。
同时,建议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增加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例如可将更多的医院和医疗机构一同纳入强制医疗体系,根据被强制人的病情及家属意见,允许对医疗机构或者场所进行选择治疗。如选择回原籍地进行治疗,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还可以直接与当地社会保障综合体系挂钩,减轻国家强制医疗费用支出负担。
加强防范宣传教育,对发现有肇事肇祸苗头的精神病人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为做好事前预防和处理工作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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