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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蔡梦婕) 3岁多的童童和父亲去逛商场,一不留神,童童的手被商场扶梯“咬”伤,谁该为童童的伤买单?1月20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商场方未及时施救有过错,需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童童家人5308元。
2015年3月19日下午6时左右,闭某带着3岁多的儿子小闭到北湖商业广场买东西。当他牵着儿子的手乘坐商场扶梯从二楼下到一楼时,小闭突然蹲在电梯上,右手手指、手掌被夹入扶梯梯阶右侧与围裙板的间隙,造成小闭受伤。事发时,闭某大声呼救,但商场方没有人回应,无人予以施救、处理。事后,小闭被诊断为右手压榨伤并皮肤缺损,共住院26天,花了1.2万多元医药费。随后,闭某将商场的经营方广西某市场开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万余元。
由于闭某当时着急送孩子就医,并未留下孩子受伤时的照片。3天后找商场方交涉时,对方又称找不到监控视频,无法确认小闭是在该商场受的伤。
法院认为,商场方以监控录像仅保存15天无法提供监控录像为由,否认事发地点在其经营处,法院不予认可。但就商场方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显示,商场方已经在自动扶梯入口贴有安全警示标识,自动扶梯年检也合格,因此商场方已尽到了事前告知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发时,商场方没有工作人员对小闭予以及时施救,存在一定过错。
事故发生时,小闭年仅3岁,其乘坐自动扶梯应由其监护人陪同并严格保护。小闭受伤,父亲闭某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双方过错,法院认定双方责任三七开,商场方承担三成责任。小闭受伤的损失为1.7万多元,因此判决某市场开发公司赔偿5308元。
争议
该怪家长还是商场?
闭先生认为,手扶电梯中围裙板与脚踏台阶之间存在的缝隙,对于儿童来说是巨大的安全隐患。某公司应提供相关警示,并在顾客乘坐电梯时加以引导。相反,某公司并未进行看护帮扶等安全防范措施,且事发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某公司疏于管理,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
而某公司反驳说,闭先生不能证实事发地点为他所说的某商业广场;闭先生既无人证,也没有提供监控视频等有效物证。闭先生解释说,当时因为事发突然,他只想着快点救孩子。而他大声呼救,商场方也无工作人员前来。后来,他找到商场方初步协商时,他曾要求调取监控视频,但当时商场方工作人员承认事故,也拟协商处理,因而他就没有拷贝视频。
随后某公司又拿出扶梯的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物证,称商场电梯合格无故障,运转良好。他们还拿出照片,证明在电梯上行及下行路口处均贴有警示标志及安全须知,他们已经对乘坐电梯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合理范围内安全告知的义务。某公司坚称,该事故是闭先生自身造成,闭先生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在该事件中,商场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害人没有把手伸进去的话,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就像路上一辆汽车在行驶,你走路把手伸到人家的轮胎下面,然后受伤了让驾驶员去赔,这显然说不通。这不是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问题,而是你故意违反安全条例、不注意安全事项造成的。”某公司代理律师反驳道。
对此,闭先生认为,这些安全警示的照片部分是新张贴的。且从商场方提供的图片来看,这些提示标志是不明显的,顾客乘坐电梯的时候并不能够注意到的,商场在电梯处没有张贴使用标志。就是因为商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
调解
商场补偿3000元
家长没法接受
对闭先生提出的3万多元损失中,1.2万元为医药费,1万元为精神损失费,其余为护理费等。某公司对护理费等损失提出异议。
随后,法庭组织调解。闭先生首先作出让步,要求某公司至少赔偿一半金额,即1.5万元。而某公司则坚持责任不在他们身上,但愿意给予“人道主义补偿”3000元。“这个没办法接受。”听到这个结果,闭先生表态道。
由于闭先生无实质证据证明童童确实是在某商场被扶梯夹伤,加之某公司又不肯承认,闭先生遂申请法庭,调查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法庭予以准许。最后,法官表示将在调看视频后,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该案。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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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受伤如何保存现场证据
消费者不幸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首先要及时拨打120和通知家人,由于相应证据的缺失往往使得事实难以认定、责任难以划分,因此要有意识地保存现场证据。
下面是法官和消委会给的建议——
●如何保存现场证据?
1.用手机拍照取证
2.留存旁观者对事件描述书面或录音材料
3.报警
4.让到场的经营者现场确认等。
●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证据一般有哪些?
受害者应当注意,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证据包括商场未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警示、劝告或制止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等;若是消费者就应保留在商场消费的相关发票;侵权地点的电子证据材料,如监控录像的调取;商场等责任方有无提供相应的提示;商场等责任方有无提供相应的协助。
(综合《兰州晨报》、《法制日报》等)
质监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电梯乘客遇险最高可获赔30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雷倩倩)全国多地频发的电梯事故让人心有余悸。一旦事故发生,市民受到的伤害谁来埋单?1月21日,记者从2016年全区质监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目前全区已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重点场所电梯投保率(包括公众责任险)已达50%。市民在乘坐“被投保”电梯时,若发生意外事故,最高可获30万元赔偿。
广西已有近7.5万台电梯,数量仍在继续增长。电梯的使用年限一般超过15年就属于老旧电梯,一旦发生事故,受害方寻求赔付的过程往往十分困难。
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往,一旦发生电梯事故,受害方的救治、补偿,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常出现赔付“扯皮”的情况。为减少此类事件发生,质监部门已联合保监部门、保险行业共同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为电梯所涉及人员提供保障。
已经有电梯事故中的受害人因此获赔。2015年5月7日,梧州市某商业广场里,两位顾客因乘坐的电梯突然发生故障而摔倒,受伤入院。所幸,该商场于当年1月支付了500元保费,为这台电梯投保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及时为伤者支付了3万元的预付赔款,用于紧急救治,事后又为伤者支付了9.75万元保险赔偿金。
据介绍,目前,广西电梯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物业单位均可投保。在公众聚集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写字楼每台电梯的保费分为500元和1000元两档,保障程度分别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300万元和600万元;居民小区的生活电梯保费分为150元和300元两档,保障程度与公众聚集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写字楼的电梯一致。
目前,试点主要在全区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即各宾馆、商场、车站、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医院、公园、学校、幼儿园、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展开。
自治区质监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广西电梯使用管理方的投保意愿不强,投保比例不高。建议电梯管理使用方及时购买这项保险业务,既能有效避免责任推诿,也能降低电梯管理使用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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