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汉中讯(记者 周金柱)“五保户”供养对象已死亡三年,村文书却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不报,骗领并私分“五保户”生活补助金和养老补助金29960元。近日,洋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1996年6月至2015年7月,高某任洋县龙亭镇某村村文书。2012年,高某的叔父和婶娘先后死亡,二人生前属于该村“五保户”供养对象,享受国家“五保户”生活补助金和养老补助金。按规定,“五保户”死亡后,其所在村组村文书应在次月向镇政府上报注销,终止死者生前享受的一切国家补助。
然而,高某的堂妹高某某却向他提出对父母死亡事实隐瞒不报、继续领取补助金二人私分的请求,高某表示同意。直至2015年2月,二人共骗领“五保户”生活补助金和养老补助金29960元,其中高某分得24860元,高某某分得5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利用担任村文书的职务便利,伙同高某某隐瞒不报本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已死亡的事实,骗领国家“五保户”生活补助金和养老补助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退缴了赃款,遂从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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