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编辑 吴洁)49岁的小芳(化名)与前夫离异后来京打工,此后认识了男友黄先生,两人在通州某镇合伙开了一家便利超市。2015年春节期间,小芳与黄先生因琐事发生纠纷,黄先生离家出走。小芳一时冲动放火自杀,因群众报警被查获。今天上午记者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小芳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
2015年2月6日1时许,小芳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其经营的便利店内企图自杀,遂点燃货架上的被子,导致便利店内物品燃烧,群众报警后,消防队将火扑灭。(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
庭审时,小芳认罪悔罪,称案发当晚,她独自一人住在便利店,想到年近五十,前夫及子女均失去联系,交往了十年的男友也弃她而去,倍感凄凉,一时想不开就想放火自杀,当时没有考虑到会给周围群众带来危害,火起来后,她又产生了求生欲望,才大声呼救。
法院审理认为,小芳放火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小芳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记者 洪雪 编辑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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