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1日,王女士在超市分别购买了17袋某品牌老汤浓香酱牛肉,秘制醇香酱牛腱和浓郁五香酱羊肝,共计695.20元。上述3个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GB/T 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购买了上述3种产品后发现,产品标准号对应的是酱卤肉制品,但经了解,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故涉案产品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请求判令自己退还商品后,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
超市辩称,涉案食品本身是酱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围。10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销售方在明知产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时,销售方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超市方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超市购买的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号,对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记载的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而涉案产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作者:熊琳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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