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宋广科是某公司董事长的专职司机,他被指控冒充董事长签名,在报销票据上做手脚,先后10余次从公司骗走250万余元。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刑二庭开庭审理该案,宋广科不认罪,辩称他从公司提取的公款,都按照董事长的意思拿去行贿官员了,他其实是在给公司董事长“顶雷”,并当庭提交了一份他曾参与行贿过的“官员黑名单”。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指控
司机冒名签字骗公款
昨日上午10时许,身穿深色T恤的宋广科被法警带入法庭,他戴着戒具,手里还紧抓着几张纸。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宋广科犯诈骗罪。指控称,自2012年至2014年间,宋广科冒充公司董事长任某的签名,以及在报销票据上添加数字的方式,骗取其所在公司钱款共250万余元。
尽管被告知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此次庭审,宋广科没有为自己委托辩护律师。宋广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其辩称自己无罪。
庭上,公诉人一一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宋广科冒用“任”字签名的鉴定意见以及宋广科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等。公诉人表示,公安机关已将借款单交由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是宋广科签的。
□辩解
钱拿去送官没有私用
宋广科说,自己为公司董事长任某作了5年的专职司机,他没有冒用任某签名,也没有从公司骗取250万余元,为自己所用,那些钱都是由任某安排,通过自己给其他官员送礼了。
宋广科辩称,他不认可笔迹鉴定,其所有提款的票据都是真实的,都是任某签过字的,他本人没有冒名签过字。宋广科还说,据他所知,公司内确实有人会模仿董事长签字。
“鉴定结果,我有异议。”宋广科说,任某常派他去接送政府官员,“一般都送三五万元现金,特别是副厅级以上的官员,全都是现金方式支出。”
宋广科在法庭上说,为了防止纪委查账,公司财务会将钱打到他的账户上,他再将钱转到其他银行卡上。在经过多次转账后,他才会去提取现金。
按照宋广科的说法,公司还有另外两种提现去送礼的方式:一是公司财务将钱打入其工行的信用卡后,其帮朋友等人刷卡买东西。买完东西后,朋友会给他现金;二是在网站上帮朋友买游戏币等,给朋友充钱买游戏道具,然后朋友再把现金给他。
□查证
月薪4000元开着路虎
针对宋广科的辩解,法官问道:“把钱转给谁了?我们去哪里核实?”
“转给的人太多了,记不清楚了,一年多了。游戏上转的,得去游戏里找去。”宋广科强调称,所有公司打到他卡里的钱,全是董事长安排送礼的。
“2014年10月8日,公司给你的账户打了9.5万元,立即就有9万元转入了你妻子名下,怎么没查到该笔款项往外倒?”法官追问。对此,宋广科称,不知道。
庭上,公诉人提出,宋广科每月工资4000多元,但名下有一辆价值50万余元的路虎车,其还给自己和女友各买了价值2万、6万余元的浪琴、欧米茄手表等。
对此,宋广科辩称,那辆路虎车是其在2014年以首付不到30万元、贷款20余万元买的。这些钱是其平时倒车卖车挣的,而且每天晚上还出去拉黑活儿。
宋广科称,之前,他是在公安机关做了有罪供述,“刚出事儿时,老板找到我说,让我顶一下‘雷’,说过几天就给我弄出来,我就按照他要求的说了。可案子后来到了检察院,我发现领导不捞我,就反悔了。”
□举报
交贪官名单恳请彻查
宋广科称,该案在检察院时,他便检举揭发过一个受贿的官员,并称那位官员家住陶然亭公园北门,受贿100余万元。他说,还曾举报过来自外地的一名专员,自2013年至案发前,这位专员受贿六七十万元。
公诉人就后一个说法询问是否有证人时,宋广科说,当时就他两人,自己开车送那位专员到机场,一次给了对方3万元。
随后,法官向公诉人询问宋广科当时举报的情况,公诉人回应称,当时宋广科举报只有一个人名,检察院将情况汇报到纪委,纪委后来反馈说,举报信不符合要求。
在最后的陈述中,宋广科称经过学习和改造,他知道中纪委会对举报进行调查,他不想“顶雷”,也不怕被追究行贿的罪名,并恳请法庭彻查。
庭审结束时,宋广科将其紧握的两张受贿名单递交到法官手里,并称名单上有10余名官员的受贿情况。
庭审后,公诉人表示,对这份举报名单,他们会进一步查证。
□专家说法若被告人“乱咬”或被从重
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涉嫌诈骗案,被告人却当庭举报10余名领导受贿。
昨天,针对该案庭审中出现的情况,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进行了分析。
洪道德称,该案中存在几种可能,被告人要么是构成诈骗罪;要么是将这些钱拿出去,按照公司的指使,行贿了相关领导;要么是两种情况并存。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就像被告人本人在法庭上辩称的,他是在董事长的授意下做的这件事情,该名被告人就是行贿的共犯。如若法庭查明,被告人当庭举报的情况并不属实,即被告人“乱咬人”,其目的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若认定向领导行贿、领导受贿,还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这个钱,被告人确实送去行贿了,“那么纪委或检察部门,要查证这个证据会非常困难,除非被告人有心,在行贿时留下了行贿的证据。”
洪道德称,假若无证据证明领导受贿,那么该案中被告人所做的便不仅仅是没有意义,更坐实了其诈骗的主观恶性,可能被从重处罚。
洪道德认为,就该情节而言,还不能轻易下结论就认为被告人扰乱法庭,转移庭审视线,该案应由侦查机关对其行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若被告人在该案中确实有行贿新罪,应该将两案合并审理。
洪道德分析,因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那么,将来其刑期可以折算在内。若查实被告人并未犯诈骗罪,被告人无罪,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涉嫌行贿,就按行贿罪单独计算,所羁押日期,可折抵刑期。若被告人被查实犯了行贿罪,在行贿的过程中,还趁机将公司的钱中饱私囊,那诈骗罪会继续保留,具体量刑,要看其诈骗数额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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