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老师管理方式粗暴担责七成,学校被判赔5万多元
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钟小欣)东莞一所学校的15岁学生小邹上课时向同学借手机,授课老师发现叫其起立,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老师拉扯致小邹摔伤手臂成十级伤残。小邹遂将学校诉至法院索赔。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该案审理结果,法院认定授课老师教导方式粗暴导致事件发生,应负七成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判令学校赔偿小邹医疗费等损失共5万多元。
违纪学生被老师拉扯受伤
2015年1月12日,厚街某学校15岁的学生小邹在上物理课期间,向同学借手机。正在上该物理课的朱老师看见后,让小邹站起来,但小邹拒绝了。于是,朱老师走到小邹的座位前,试图将其拉起来。在拉扯过程中,小邹不慎摔倒导致左手受伤。后学校将小邹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朱老师离开了该学校。
2015年3月30日,小邹的父母因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遂向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随后对事情经过进行了调查。
2015年4月,小邹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6月,小邹在父母的帮助下,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8万多元。
老师担责七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老师之所以走到小邹的座位跟前并拉扯小邹,是因为小邹在课堂上向同学借用手机,并在老师一再要求其站立起来的情况下不予听从。现有证据只能显示老师在小邹拒不站起来的情形下,试图将小邹拉起来,并在拉的过程中致使小邹受伤,不足以证明老师存在伤害小邹的故意。
但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面对学生不听教导时未能冷静地采取有效处理方式,使用拉扯不当,老师的拉扯是造成小邹受伤的直接原因。朱老师和小邹在本事件中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朱老师作为一名教师,相对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小邹而言,应更具备自控能力,但其教导方式过于粗暴,直接引发本次事故,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的过错责任,小邹负次要的过错责任。
法院酌定朱老师对小邹的伤害负七成责任,小邹自行承担三成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就此认定学校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朱老师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学校依法赔偿小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5万多元。
法官说法
校内设立监控设备 提高对师生的约束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陈雪敏法官称,这是一宗因学生课堂违纪教师粗暴管理而导致学生受伤,由学校向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从本案看,学校、老师和学生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
陈法官建议,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除了尽力提高师资外,可在校区内设立监控设备,以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约束意识,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应及时处理。
老师应注意教学方式,文明教学,家长平时也应在家加强对小孩的教育。如果发生事故,当事人不妨报警,由公安机关对事发时的证据及时加以取证,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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