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化股份今日公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通知中有涉及公司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公司将与有关部门或机构尽快核实。而据后续披露的补充内容,通知显示的公司虚拟贸易虚增收入金额高达11.47亿元。
就上述事项,太化股份发布了两份公告。据首份公告内容,公司仅表示因上述48号通知中“有涉及公司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公司需进行核实。同时提示,鉴于核实的时间及事项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随后,公司又发布补充公告,进一步披露了上述48号通知的主要内容。公告显示,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反映,太化股份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其审计事务所致同会计事务所(特除普通合伙)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对虚增业务收入、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行为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内容并未涉及虚增收入的具体发生时间。根据太化股份最近三年的年报,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三个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0亿元、31.7亿元、33.7亿元,对应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1873万元、-2.82亿元、1911万元。而近三年中,2012、2013年的财报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2014年财报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的强调事项为:按照太原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的安排,太化股份于2011年7月开始陆续关停合成氨、焦化、氯碱等主要生产装置,截至审计报告日,搬迁工作尚在进行中;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太化股份公司累计亏损4.59亿元。上述情况表明,可能导致对太化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记者赵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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