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韩寒旗下的一名作者张皓宸声称自己被盗了IP,韩寒为此也通过微博转发声援:“支持皓宸维权。影视公司看中某本书,只要皮够厚,是可以不经作者授权,向相关部门直接备案和立项的”。IP也会被盗?
这位名叫张皓宸的作者去年二月份在微博上公布了自己的新书书名《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同年三月,一部同名电影剧本提交立项,五月份制作方拿到了拍摄许可证,同样也在五月,《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出版面世。
这部撞名电影日前举办了开机发布会,并在宣传中使用了“因为是你,晚一点没关系”,恰巧此宣传语也是张皓宸书籍《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中的句子。
1月25日,张皓宸在微博上称自己IP被盗,同时发了维权的律师函。1月26日,同名电影制作方回应没有侵权,并且表示会按照原计划拍摄,不会更改电影名。
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书名是否构成作品呢?书名太短,能够表达的信息非常有限,具备高度的浓缩性,而且大部分的作者为便于读者理解和传播,也会选择将一些日常大众化的词语加入书名中,因此界定出具有“独创性”的可能性很低。
现在都在炒IP,一个知名IP授权费用达上百万,畅销书更是争抢的大IP。像这样抢占名称拍电影沾流量的做法,对那些畅销书是非常不利的。
从竞争法的角度,一些畅销书书名的传播范围很广,没有购买IP的制作方如果抢占了这个书名,误导了读者,对于购买了畅销书IP的制作方来说,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书和电影又属于两类商品,难以进行侵权界定,除非作者或出版社/版权代理商提前把书名注册了商标。
张皓宸在声明中强调,该书的全部著作权已由另一家公司独家代理,发生这样的情况对影视版权购买方很抱歉。
虽然原作者表示发生这样的情况对影视版权购买方很抱歉,但其实片方之后依然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做电影,而且可以正当地通过原著的名气进行宣传。因为在广电总局备案如果重名,通常会被建议修改,但经过特别说明和合理解释,是允许重名的。
在这里要纠正的一个想法就是IP不等于书名。一般影视版权购买方购买图书版权改编影视——也就是所谓的购买IP,看中的是图书的几方面:故事、人物、书名名称、作者等影响力,而这些都会直接将图书的消费者流量导到影视商品的流量中。
所以一个书名不会侵犯版权购买方的利益。除非有人在使用同一名称的前提下还使用了同样的故事、同样的人物,这时就可以以著作权侵权角度提起诉讼和追责——因为这是真的“抄袭”!
然而还有一个问题:没看到作者声明的图书粉丝,会不会在电影院因为对此片名似曾相识而走入电影院?冒牌电影因此获得的票房算不算侵权所得?
这就很难说了。当你面对琳琅满目的电影时,你无法说是因为一个名字似曾相识就去看,可能它刚好用了你喜欢的明星,也可能它用了你讨厌的导演,也可能只是冲着一张海报去消费了……名字不会成为看电影的决定因素。因为这个商业事实存在,所以就会影响到法理上的解释,抄袭书名未必会为电影贡献重大的流量。
然而这一切会极大考验正版版权的制片方,如何做出比“冒牌”电影更有吸引力的片子、做出更有吸引力的营销。
刘莐(娱乐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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