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法院一审判决村合作社承担5%的次要责任,赔偿近3.7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 通讯员 刘宇靖报道 6岁男童在鱼塘边玩耍时不慎掉落鱼塘,不幸溺亡。父母在悲痛之余,将鱼塘所在的佛山禅城区南庄镇湖涌村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头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男童父母认为,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鱼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尽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不幸的发生,因此要求索赔约37万元。东头村经济合作社是否应当为此担责?禅城法院近日审结该案,作出判决。
事发鱼塘的围蔽防护并不完整
2015年8月16日13时30分,6岁的小荣、3岁的小国以及多名小伙伴来到了东头村口的鱼塘边玩耍,当时并无成年人陪伴。当日下午,两名小孩的家长因找不到孩子,于是向警方报警求助。不幸的是,小荣和小国从鱼塘中被打捞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二人系因玩耍时不慎掉落鱼塘中溺亡。
事发后,小荣的父母以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鱼塘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约37万元。
原告小荣的父母认为,平日居民多会到鱼塘这片地方开展户外活动,而鱼塘的围蔽防护却并不完整。被告作为鱼塘的管理人未做到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悲剧的发生。“同村其他的鱼塘都可以看到缺口用铁丝网围起来了。”原告在庭审中指出,事发鱼塘的缺口却并没有围蔽,这是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表现之一。
被告东头村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认为,小荣溺亡的责任不在自身,而应归咎于原告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导致的。
男童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就原、被告的责任问题,禅城法院认为,小荣年龄尚不满7岁,为未成年人,两原告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小荣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但两原告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小荣玩耍的地方有鱼塘、村道等存在危险因素的区域,却未能给予小荣必要的安全看护,导致小荣溺水死亡。小荣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行为安全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导致意外的发生,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95%的责任。
而被告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事发鱼塘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明知事发地点的鱼塘紧邻民居及篮球场,存在明显的危险因素,虽已在村道边或鱼塘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栏,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但在鱼塘的缺口未设置必要的门禁,导致鱼塘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东头村经济合作社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次要责任,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5%的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东头村经济合作社向小荣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931.45元。目前,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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