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一名“牛散”操控两账户举牌兆日科技却瞒而不报的违法事实公之于众。
据内蒙古证监局调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1974年4月出生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蒋丽娜操控“蒋丽娜”、“张某某”两个账户,大量买入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兆日科技”)股票,在该两账户合计持股触及5%法定披露标准时,却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具体来看,蒋丽娜在安信证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开立了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各一个,分别下挂上海、深圳股东账户。截至调查日,“蒋丽娜”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2014年1月8日至4月18日期间由蒋某某银行账户及蒋丽娜本人其他银行账户转账方式转入2600余万元。蒋丽娜称该账户由其实际控制并使用。
同时,张某某在华泰证券哈尔滨西十六道街证券营业部开立了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各一个,分别下挂上海、深圳股东账户。截至调查日,“张某某”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资金来源为从康某、蒋丽娜账户转账各400万、1500万元,以及现金存入700万元,合计存入2600万元,截至调查日资金无转出。经调查,该账户也由蒋丽娜实际控制并使用。
2014年11月12日,“张某某”账户买入兆日科技550万股。2014年12月起,“蒋丽娜”账户大量买入兆日科技。2014年12月9日,“蒋丽娜”、“张某某”两个账户合计持有兆日科技576.98万股,占兆日科技总股本的5.15%。截至调查日,“蒋丽娜”、“张某某”两个账户合计持有的兆日科技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其中2015年2月27日合计持股比例最高达到6.55%。蒋丽娜未就“蒋丽娜”、“张某某”两个账户合计持股达到5%法定披露标准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上述事实,有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交易记录以及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该局决定:对蒋丽娜责令改正,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当事人蒋丽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记者严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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