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新型盗窃案件。
2015年1月1日至3月7日间,小欢利用联通公司上海分公司操作系统的漏洞,通过淘宝网从小凯处购买上海联通手机卡,用其骗取的联通公司员工的两组工号、密码进入该公司CBSS操作系统内申请停机保号后再擅自开通上网功能,制成无限流量手机卡后再出售给小通、小军等人,获利15万余元。小凯明知小欢以制作无限流量卡的方式窃取联通公司的流量,仍通过淘宝网以3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小欢150张联通手机卡,并提供部分身份信息供小欢用于实名认证。小通、小军等人在明知被告人小欢出售的是通过骗取联通公司员工工号、密码而违法制作无限流量卡的情况下,为牟利分别多次从小欢处约购手机卡,转售他人分别获利70327元和9360元。案发后,被告人小欢、小通、小军分别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小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8月28日,公诉机关以四人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欢伙同被告人小通、小军、小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操作系统漏洞,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小欢、小通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小军、小凯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各名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自首等情节,对被告人小欢、小通、小军、小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小通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辩护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双方还就小通主观上是否明知相关手机卡是否系违法制作的无限流量卡,流量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以及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等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不管结果如何,希望法庭再给我次机会,对我从轻判决。”最后陈述中小通表示了悔意,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持续1个多小时,全程进行了电视录播和网络直播。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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