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不过是帮朋友移下车,未承想触犯了刑法。日前,经湖南省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是跑营运的专职司机。2015年11月18日傍晚,饮酒后的陈某陪朋友向某接小孩放学。向某驾车至学校门口后下车,嘱咐陈某如遇交通堵塞就帮忙移车。陈某满口答应。其间为免拥堵,陈某先后两次移车。
因闻到浓烈的酒气,路边维持交通秩序的交警怀疑陈某系“酒驾”,让其接受检查。经检验,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25“g/100“1,属“醉驾”。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其机动车驾驶证也被吊销。
陈某不过是帮忙将车移了几米,怎么就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还构成犯罪呢?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从一般性违法上升为犯罪行为以来,公众普遍对酒后驾驶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但对法条的理解还不深入,也不够准确。
其实“醉驾”与“酒驾”是两个概念。“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g/100“1、小于80“g/100“1的标准,即饮酒后驾车。“醉驾”是指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g/100“1的标准,即醉酒后驾车。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构成犯罪既遂,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远,也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陈某虽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毕竟属于犯罪,这将给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影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对于以跑营运谋生的陈某而言,是极为沉痛的教训。
(作者单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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