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30日讯
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1月20日,法院最终将“酒鬼酒巨额资金失踪案”一审敲槌。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一审已宣判,《华夏时报》记者从多处获悉,6名被告当庭均表示不服要上诉。除此之外,围绕该案件仍有很多疑问。银行及挪用资金方获刑后,为何酒鬼酒内部“默契”配合的相关人员却相安无事?
资金怎样被移走?
时隔两年,曾轰动一时的“酒鬼酒蹊跷的巨额资金失踪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
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2.990,0.08,2.75%)杭州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而寿满江等6人也不是酒鬼酒的财务人员,到底是什么原因能轻而易举地将酒鬼酒存在银行的资金挪走?而这一切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资料显示,2013年11月,罗光与寿满江等人向酒鬼酒购买900万的高价酒,同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银行存入1亿元,并做出存款1年内不查询、不提前取款、不开通短信等内容的“六不承诺”。
之所以能够签订这份协议,与被告人罗光(南京金亚樽酒业公司法人)在退休前是南京烟酒公司的高层角色有关,他与酒鬼酒供销公司非常熟悉,而在酒鬼酒案件中扮演的是资金掮客的角色。
或许是上述关系的原因,当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以成立华东销售分公司为由,在罗光、唐红星等人的陪同下到华丰路支行开户。而在12月5日,依照审慎管理要求,银行要求进一步确认酒鬼酒供销公司授权的真实性时,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当面签字确认,但当时夏心国称公章不在公司,日后会派人到杭州补盖。
其间,罗光与寿满江、陈沛铭等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高层商量1亿资金的具体运作模式,并明确告知要动用这笔资金,寿满江等人提出委托理财、不提供凭证或提供假凭证等建议,酒鬼酒财务人员坚持表示要真凭证,后双方商定以活期方式将1亿资金存到杭州。
因为酒鬼酒是上市公司,理财需要公示,因此商定将1亿元存款由定期改为活期,同时再加付定活存款一年利息差290万元,双方并因此修改了原协议。
此后,寿满江等人开始资金运作。在3天时间,寿满江等人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1亿元资金化整为零,分79笔转入其在华丰路支行开立的账户。
最有意思的是,酒鬼酒供销公司在2014年1月6日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发现亿元资金被转走后,不是第一时间向银行查询或报案,而是专程派人到杭州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密切联系,要求尽快还款。然而,得到的回复是,“根本转不回来了,迅速被投向急需用钱的项目上了”。
此后,因寿满江等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在双方多次商谈无果后,2014年1月10日,酒鬼酒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拖延了18天以后向公众发布“资金被盗”公告,后随着公安机关侦查的深入,酒鬼酒公司再次发布公告修正为诈骗。
酒鬼酒原高层默认放纵?
湘西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至今仍有近6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损失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审理判定,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贤斌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值得推敲的是,此次巨额账款蹊跷丢失一案,获刑的仅有银行业和挪用账款之人。
有金融界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称,此前有信息显示,酒鬼酒高层曾因买酒,也为寿满江等人签订了“六不承诺”协议,并且也认定其为代理商,其间酒鬼酒也知道对方要将资金挪用,还配合了其将1亿存款改变为活期,难道酒鬼酒的相关高层没有责任吗?
农行杭州分行方面人士认为,酒鬼酒事件是由该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酒鬼酒公司因经营效益严重下滑,和社会不法人员合作,隐瞒银行事前达成“购酒借款”等协议,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
宣判当日,据《华夏时报》记者获悉,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诉,且方振家属已向中纪委举报酒鬼酒高管财务人员等。
其实,随着“酒鬼酒蹊跷的巨额资金失踪案”一审敲槌,酒企“购酒+借款+贴息”运作思路也逐渐浮出水面。
“都是因为近两年白酒行业处在深度调整期、白酒销售难问题的原因,各大酒企为了能够销售掉更多的产品,不得不想尽办法促进营销。”一位长期关注零售领域的业内人士直言,“购酒+借款+贴息”模式在酒企中是公认的秘密,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大量的流动资金进行融资、贷款都很便利。而此案例是有些酒企经销商在签署购酒协议时要求酒企向指定银行存入巨额存款,其实是自己贴补高额利息,而资金事实上被借作它用。
不过,截至发稿时,记者并没有接到酒鬼酒关于此事件的相关回复。(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