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5年4月15日晚23时许,刘某在南阳市工业路一公厕方便,在看到隔壁女厕所里透出的亮光后,身无分文的刘某顿时打起了歪主意,随后悄悄潜入了女厕所。经过观察,刘某发现厕所里只有一名女子在边解手边玩手机,遂上前捂住女子的嘴巴,并威胁其不要喊叫,后将女子放置在便池边瓷台上的挎包抢走后逃走。
女子随后报警,刘某当晚被警方抓获。经查明,刘某抢走的手提包内共装有现金31元、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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