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做生意的常先生刚在银行取完钱,慌忙间在柜台里落下一万元,钱恰巧被另外一名“黑衣”男子拿走。常先生希望自己调取视频监控录像查看究竟,但银行表示监控录像只能依规由公安等机构调取。而当常先生到辖区派出所时,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属于自己“遗失”,不具备立案条件。
失主:走出200米发现钱少了
记者在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二七万达分理处看到,这里紧邻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门前停车场颇为拥挤,人流量较大。
记者注意到,在银行大堂内外安装有多个摄像头,从不同角度全方位覆盖了银行内的所有范围。“我从银行取钱出来,当时慌慌张张没数钱,将钱装进包里就出门了。刚离开银行大概200多米,我在车上查钱数是5万少了1万,包也没破,车上也没有,我就赶紧回农业银行去找。”
常先生表示,当他再次赶到银行发现柜台里面的一万元钱已经没了。当时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立即在银行调取多个摄像头的监控。
“等了大概20多分钟,银行工作人员说看了录像,你的钱是忘在这里了,但是在槽子里被下一位顾客拿走了,那个人也没有办业务,没有留下什么信息,就这样走了,要不你报警吧。”
银行:涉隐私不能提供监控
常先生表示,希望能看一看当时的监控视频,被所在农业银行拒绝了,银行表示这涉及到银行客户隐私信息,按银行制度规定必须请公安人员调取监控录像才行。
“银行的钱是一次性给的,当时负责的柜员把钱一次放在槽子里面,根据监控录像信息当时常先生‘拿完’扭头就走了。这时‘黑衣男子’过来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副行长王新玲向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
据录像显示,这名拿走常先生一万元钱的“黑衣男子”,年龄有四五十岁左右。
“常先生办好业务离开,因为电脑连线不好,我们柜员在里面弯腰调试设备,柜员抬起身时候,‘黑衣男子’已经坐在窗口,但并不轮到他的号。”银行工作人员看监控录像后表示,当时黑衣男子后面来了一名客户提出异议了。“因为后面的客户才是下一个号。这名‘黑衣男子’就没办业务,直接拿走槽里面的一万元钱就离开了。”
民警:遗失问题非职责范围
据了解,事发后常先生曾来到辖区派出所反映情况,希望能在民警帮助下自己调取监控录像,但值班工作人员表示,上述情况属于遗失不是案件,不归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涉事农行负责人告诉记者,常先生资金损失的心情他们十分理解,银行、辖区公安机关在制度许可范围内都在尽力。他们也希望能尽快找到该“黑衣男子”下落。
“派出所不立案我们也知道,相关视频我们早已经刻录好光盘,随时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不过我们银行保护客户隐私的底线没法突破,无法向常先生个人提供视频信息。”农行二七万达负责人告诉记者。
■律师说法
构成侵占罪
应予以立案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常务理事程学林律师表示,本案件符合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构成要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的情形。侵占罪的起点数额司法解释标准为1万元,部分地方立案标准为5000元。此案满足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公安机关应予立案,银行也应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早日为常先生找回遗失的钱财。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尽管银行、公安机关表面上都在“履职”,但作为服务大众的“窗口”,但切实解民难、暖民心,主动“沉下去”打破各自行规的“制度藩篱”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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