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营改增”时期,要统筹考虑增值税税率、抵扣、优惠、退税、征管、收入分享体制和国际税收协调七大问题
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这意味着,从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改革,要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
“营改增”改革推动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全覆盖,为我国建立现代型增值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不断完善增值税制度的步伐并不能停止,一些矛盾和问题已露端倪,有的还比较突出,需要在后“营改增”时期统筹考虑,继续推进完善增值税制度改革。
一是增值税税率的简并。除简易税率和出口零税率外,目前增值税有6%、11%、13%及17%四档税率。不论是增值税基本原理,还是发达国家相关实践经验都表明,过多档次的税率设计不利于增值税中性特征的发挥,也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多难题。因此,简并增值税税率是后“营改增”时期建设现代型增值税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
二是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是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最主要因素,理想的增值税抵扣制度能够消除重复征税。但由于税制模式选择及税收征管的原因,即使是较早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也难以做到完全的分摊和抵扣。这种抵扣的“有限性”或“不充分”,使得增值税制度只能在不同程度上减少重复征税,而不能消除重复征税。随着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全覆盖,增值税可抵扣范围面临着量大、面广、点散的复杂局面,这将给下一阶段增值税抵扣制度的设计和征管增加难度。如在对服务性消费抵扣中,如何区分“私人消费”,就是一个国际性管理难题。
三是增值税优惠制度的设计。增值税优惠制度设计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少优惠或没有优惠是实现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的前提,也是理想增值税制度所追求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增值税的累退性及征管等因素,大部分OECD国家对食品、医疗、公共部门、金融、房地产等实行了免税或零税率政策。与其他间接税不同,增值税优惠有零税率和免税率两种制度设计,两者有本质区别,需要合理应用。我国目前增值税免税项目有24个,其中包括7个法定免税项目和17个特定免税项目。与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英国、新西兰等国的政策相比,免税项目相对较多,而零税率项目较少。如何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现行优惠政策体系,值得深入探讨。
四是增值税退税制度的健全。目前我国行业间增值税税负的变动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但类似问题在同样实行增值税的其他国家较少出现。因为在这些国家,在及时彻底的增值税退税制度下,增值税是严格的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到下一流转环节,其实际负担人是最终消费者,增值税税负高低对生产企业并无影响。增值税退税制度已经在一些增值税发达国家成为纳税申报制度的常规部分,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及时实现。受财政收入及管理等客观因素制约,自引入增值税制度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广泛的增值税退税制度(仅在出口环节实行退税),而是实行增值税留底制度。未来,建立全面的增值税退税制度应是要着重考虑的改革。
五是增值税征管的加强。增值税的偷税、骗取退税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增值税发达国家的重视。有OECD税务专家认为,欧盟的增值税征收率大概在0.6至0.7之间,加强征管是欧盟未来增值税改革的最主要任务。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增值税征管似乎更加成功,尤其是自1998年开始建设的金税工程已日臻成熟,切实解决了“假票虚开”问题,但“真票虚开”问题目前还没有更彻底的解决办法。此外,地下经济、现金交易都将是增值税征管需要面对的难题。
六是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调整。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理论上存在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现象。在我国,“营改增”改革之前,增值税征收范围有限,而且增值税收入75%划归中央,税收与税源相背离这一问题虽然存在但并不突出。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全覆盖,中央分享比例下降,这一问题将会凸显。而且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收入既按比例(原有增值税征税范围)又按范围(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部划归省级政府)的分享方式缺乏理论支撑,在各国增值税实践中也是非常少见的。而要解决上述问题,都涉及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重新设计和调整
七是增值税的国际税收协调。2015年OECD财委会开始讨论其起草的《增值税/一般消费税指南》,这是OECD在继《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2013》后,推出的第三个国际税收协调文件,其目标是最终构建起覆盖所得税和VAT的完整税收国际公认准则。如何参与适应这一规则应是我国增值税未来改革重点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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