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梁某在一款手机的官网广告宣传中看到“极致”、“从未有过的自拍体验”、“智能天线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等描述后,网购了一台,事后发觉“上当”,认为手机公司此举是欺诈,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款2329元并一倍赔偿等,被广州市中院驳回。法官表示,广告违法并不必然构成民事欺诈,工商部门对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没有必然关系。
网购手机后发觉上当告商家广告欺诈驳回
广州市民梁某认为商家应退款并赔偿;法院称广告夸张并不等于民事欺诈
见广告后网购两千元手机
梁某在相关媒体上看到某款手机的广告宣传,登陆该手机所在公司的官方网站浏览,看到有某手机2及相关配件在售,发现上面的配置宣传这样写道:CPU为全球首发的高通APQ8064,带来极致的运行速度;PPI比顶尖更顶尖;机体握感坚持亚洲人的最佳手持体验;IPS视网膜大屏展现前所未有的清晰、锐利、鲜活、平滑;前置摄像头全面革新自拍画质,呈现从未有过的自拍体验;智能天线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比主流快一倍……
梁某于2013年1月在生产该手机的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台某手机2和一张MI2极清高透贴膜,分别花费2299元和30元,共2329元。
起诉退款并赔偿被法院驳回
几天后,梁某收到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的手机经常在非使用状态下自动重启,有几次所安装的程序还全部丢失。
网上查询后,梁某称其发现许多消费者也碰到类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咨询客服也没结果,询问朋友后竟被告知该手机的广告宣传是违法的,属于虚假夸大。
梁某称,其并没觉得某手机2属于顶级。其以生产该手机的公司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生产该手机的公司返还购物款2329元同时赔偿2329元,此外要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并书面赔礼道歉、召回同款产品。
生产该手机的公司称,无论在销售广告还是产品包装上,公司均对与某手机2产品质量及性能相关的处理器、图形处理器、内存、屏幕等各项技术参数作了真实、全面的标注,不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作出误导,且涉案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梁某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院终审后,判决驳回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告夸张并不必然是欺诈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行为应同时满足3个要件:存在欺诈行为、存在欺诈故意、受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其一,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行为,广告违法与广告欺诈亦有情节轻重之分。生产该手机的公司夸大其产品效果确有不当,然而宣传用语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认定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其二,生产该手机的公司交付的手机产品的型号、硬件配置、技术参数等涉产品质量的核心内容均与其广告相同。其三,梁某对其所购买的产品应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其因未尽合理的谨慎义务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与生产该手机的公司的广告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况且,从梁某的陈述看,其自2013年1月购买至今已逾两年,却无客观证据证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实存在实际损失。可见,生产该手机的公司的广告宣传并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工商行政部门对生产该手机的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和处理。
广州市中院商事庭法官说,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进一步规范了广告活动,但在国家依法惩治违法广告的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警觉,在消费特别是网购时尽到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否则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就本案而言,消费者梁某陷入了常见的‘广告行政违法=广告民事欺诈’的思维误区。”法官说,首先,本案中生产该手机的公司存在广告违法行为是肯定的,这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生产该手机的公司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证,足资认定。那么,被认定为违法的广告是否必然构成民事欺诈?答案则不确定,关键看具体个案中的广告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具体到本案,答案是否定的。
法官特别指出,工商行政部门对生产该手机的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又并行不悖的责任形式,有各自独立的判断标准。
法官提醒,众商家在做广告宣传时切勿任性,违法将被惩处,广大消费者则切勿轻信广告,消费切记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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