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段红云利用担任石林县鹿埠街道办事处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票据的手段,先后32次从鹿埠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中,骗取小河村委会、堡子村委会及下辖的大坡场等7个村小组的集体资金共计6792767.1元。
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骗取的资金大部分被段红云挥霍。其中110余万元被用于整容,160余万元被用于购买服装,200多万元被用于消费包包、珠宝、手表等,近百万元被用于购买、装修房屋。段红云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曾称,因离婚心情不好,自暴自弃,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段红云属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事实符合贪污罪构成,且不能认定为自首,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相应责任。
辩护人认为,段红云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挽回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所在单位缺乏相应监管,应从轻处罚。
在庭审现场,段红云当庭认罪。她表示,对不起国家、集体和同事。
持续2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作者:胡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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