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由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男性被告人瞿某某、女性被告人邓某某强奸案,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改判,瞿某某被增加刑期3年,邓某某被增加刑期2年。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邓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在10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轻。
随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并以强奸罪分别判处瞿某某有期徒刑9年、邓某某有期徒刑6年。
作者:谭元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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