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刘某夫妇以每粒0.19元的价格,购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批准文号的“三无”散装“减肥”胶囊60万粒,自行按照30粒/包进行包装,并贴上“中药减肥丸”标签、用法、注意事项等字样,通过微信、微博进行广告宣传,并以2包1个疗程,每合14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家被告人刘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并且招收下级代理商,共计销售约55万粒,销售金额约120万元,非法获利约100万元。
下家被告人刘某等人购得上述“中药减肥丸”后,为赚取差价牟利,同样通过微信、微博描述已经亲身体验具有减肥疗效的方式,继续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广告宣传,同时招收下级代理进行加价销售,其中被告人刘某共计销售2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等6人销售4万元至3000元不等,非法获利1万元至1000元不等。
案发后,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查扣的“中药减肥丸”进行抽样检测,上述“中药减肥丸”中含有国家规定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对人心脑血管有损害作用。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上述“中药减肥丸”作出属于假药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庭审中,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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