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柳北区人民法院介绍,2015年5月14日17时,44岁的南宁市武鸣县人潘某将一辆微型客车,停放在该市柳北区跃进路与长风路交叉路口旁的人行横道上。潘某打开左侧驾驶室车门时,适遇周某驾驶电动车从此经过,电动车与车门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7日死亡,死时还怀有身孕。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死亡原因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潘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上停车,并且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潘某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积极向受害者亲属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7万余元,受害者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潘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行为;且潘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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