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环保局称,去年10月12日,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超标(5.53,标准6-9);擅自扩大产能,该企业2015年产量2300多吨,已超过环评1500吨/年产能,没有报批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一台,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企业内贮存蒸馏残液共约376吨。
对此,2015年12月25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邮环罚字〔2015〕71号),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2015年11月9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光明化工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
光明化工编制《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调整产能,目前已报高邮市环保局审核;蒸馏残液固化后送光大环保(宿迁)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填埋处置,已转移处置100吨;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已拆除。下一步由扬州市环保局和高邮市环保局督促光明化工尽快安全处置蒸馏残液,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作者:崔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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