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北京海航通达鑫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涉嫌谎称通过政府采购项目盈利骗取多人1000余万元,庭审时潘某翻供,称遭高利贷主胁迫写下多张欠条,因家人安全遭威胁才被迫去派出所自首。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潘某诈骗金额为300余万元。记者上午获悉,市高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5年。
指控
谎称政府项目盈利
诈骗1000余万
34岁的潘某是山东人,案发前的是北京海航通达鑫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在海淀区西三旗以及清华园附近,经营电信营业厅、服装店以及包括60余个小吃摊位等在内的多个买卖。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2年8月间,潘某谎称能够通过政府采购项目盈利,并承诺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石某500余万元,骗取吴某290余万元,骗取李某等人共计1000余万元。
审理 法院:诈骗300余万 其余数额无法确认
但法院审理后,认定的数额少了很多,经审理查明,潘某于2010年至2012年8月间,虚构能够通过政府采购项目盈利的事实,并以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姚某49万余元,骗取吴某299.9万元。
另经审理查明,潘某还与石某等人之间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截至2012年8月30日,双方之间的欠款数额无法确认。
2012年8月,潘某自己前往派出所自首,随后被逮捕。
检方在审查起诉期间,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曾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翻供 称被高利贷主胁迫写欠条 家人遭威胁自首
在庭审中,对于检方指控,潘某不认罪。潘某在庭审中,推翻了自己在侦查阶段的全部有罪供述,声称自己只不过是向几名被害人借钱周转生意,但之后因为一时没有还钱,借的钱利滚利,逐渐成了高利贷。
潘某说,借钱时,双方一般会口头约定月息为15%,最初他还能还上一部分,后来对方把利息涨到每天2%,算下来月息就成了60%,他就还不上了。由于借贷十分频繁,他也算不清楚自己到底借了多少本金,只是大概记得借钱数额从“几千万到一个亿不等”。他表示,自己已经把本金全部还清,只是对方后来开始利滚利,自己才无力偿还。
对于借款去向,潘欣表示,最初借钱主要用于店内经营,后来借的钱则用来偿还此前的借款。
潘某称,2012年8月20日,几名债主先将他名下的4辆轿车开走,随后又于一天晚上将他带到一家洗浴中心的包间内,对其拳打脚踢让他还钱。
“他们把我非法拘禁了近一周,看着我,让我打电话筹钱。我父亲曾打电话报警,但几名债主听到风声后,带着我转移到另一处宾馆,还强迫我写下多张欠条。他们让我写下因为政府采购的事,找他们借钱。那几张欠条上的钱,从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潘某说。
此外,潘某表示,对方拿他的家人相威胁,让他去派出所自首,“我在派出所里做的有罪供述,都是他们让我那么说的。”
潘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多数出借资金的人系放高利贷者,不应受到保护,法庭应宣告潘某无罪。
证言 他称和“国务院大哥”做政府项目
证人王某在证言中称,他任职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负责、不接触政府采购业务。2006年上半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潘某。
2012年三四月份,潘某带着几个人和他吃了几次饭,但没找他办过事。同年8月20日之后,潘某给他打电话说欠别人钱,现在和债主在一起,想让他凭借在国务院上班的特殊身份,联系一些业务挣钱还账,但他回绝了潘某的要求。
证人石某在证言中称,2011年5月份,他通过朋友认识了潘某,潘某称他认识一个“国务院大哥”。同年10月份,潘某称可以通过“国务院大哥”做政府采购业务挣钱,向其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后潘某多次向其借款,并带着其国务院大哥和他们一起吃饭唱歌。
2012年8月20日左右,潘某在西三旗的营业厅称他并没有操作政府采购项目,他只是拆东墙补西墙,当时还有李某、张某等人在场。此时从楼上下来一人打了潘某。
过了两天他得知潘某在清河的权金城,到了权金城看到李某等人在场,他们让潘某写了情况说明,潘某承认骗了他们的钱。潘某给朋友打电话筹钱,但没有筹到。后潘某被带到万寿寺派出所投案。
判决 诈骗300余万 终审判15年罚金20万
对于潘某的辩护人出具的用以证明魏某等人对潘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证明,法院经查,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否定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亦不能证实潘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潘某是否被债主拘禁,并不必然导致潘某因此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法院对此类证据不予采纳。
对于潘某受到债主殴打及拘禁的情况下,出具了内容不实的情况说明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潘某自2010年向多人借用大额资金,但并不能证实其存在有巨额利润的经营业务。被害人及多名证人均证实,经潘某介绍与王某见过面,可以印证被害人所称的潘某以“国务院大哥”名义做政府采购的说法,而王某证言否认同意帮助过潘某。因此,对于潘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中院认为,潘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市一分检指控潘某诈骗吴某、姚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潘某诈骗石某等5人钱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万元。责令潘某退赔其他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姚某和吴某。
潘某不服上诉,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洪雪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