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内地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在内地范围内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
经司法会计鉴定,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等四家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集资金额近百亿元,受害的社会民众人数逾23万人次。
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相关帐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集资款除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相关公司业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外,还将集资款用于上述被告人等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共55206.43万元、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万元,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
同时,本案有部分集资款蒋洪伟无法交代资金去向,上述公司的账册记载不清,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法院判决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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