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章先生家中发生一场意外火灾,殃及邻居朱女士在跳楼逃生时受伤。朱女士作为紧急避险人遭受经济损失后,将章先生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章先生应赔偿朱女士经济损失共计25.3万余元的80%即20.3万余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驳回朱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火灾:邻居跳楼逃生受伤
朱女士与章先生是同小区同住三楼的隔壁邻居。2013年12月8日凌晨3时20分许,章先生家突发火灾,并迅速蔓延至邻居朱女士家。
据朱女士陈述,当时她正在睡梦中,突然被燃爆声惊醒后,发现大火已燃烧至自家房门处,她想在家中等待他人来救援,可是无情的大火已烧穿了自家房门,很快家中的物品亦燃起大火。凌晨3时50分,她被迫从家中三楼窗户跳下逃生,在落地时受伤。随后,朱女士被邻居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当时经医院诊断:朱女士骨盆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事发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同时,朱女士的伤势经司法鉴定,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2015年1月,朱女士提起赔偿诉讼。
庭审:当事三方各执其词
朱女士诉称,自己受伤系发生火灾时无法正常逃生,不得已采取跳楼方式逃生所致,而火灾系章先生家中电线老化燃烧引发;且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楼道内乱堆物,助长了火势的蔓延。其认为,火灾中不采取跳楼逃生,将面临死亡的威胁,故自己无责任,其损失应由章先生承担,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章先生辩称,朱女士陈述在凌晨3时50分跳楼时间不正确,发生火灾至其陈述的跳楼时间间隔半小时内不可能无人来救援。其认为,火灾系由电气故障造成,并非其人为故意造成;而朱女士采取跳楼方式逃生亦有不妥之处,她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请。
物业公司辩称,朱女士受到伤害系由章先生家火灾原因造成,她采取跳楼方式逃离火灾,均与公司的管理无因果关系。其认为,公司对小区管理已尽了责任,没有任何过错,故朱女士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朱女士在发生火灾后采用跳楼方式逃生,致受伤而遭受经济损失,章先生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对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朱女士未根据灾情实际状况采用最佳方式逃生,其作为紧急避险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由章先生对朱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受到伤害系由章先生的原因造成,且物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故朱女士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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