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此间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以来,陈某及曾某利用其经营快递出货口的便利,将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一陈姓老板运至晋江的假冒伪劣卷烟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目前晋江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涉事陈某、曾某、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至30万元。
据了解,自2015年1月10日至1月14日,陈某共通过快递成功发送假冒伪劣卷烟9000余条,并先后几次委托曾某在其快递出货口发送该陈姓老板运至晋江的卷烟。1月17日,陈某再次委托曾某发送4000余条假冒伪劣卷烟时,被曾某经营的快递出货口一工作人员拆箱发现,面对在场人员的询问,老板曾某假装毫不知情,为了让大家信服,曾某提出将该“来路不明”的货品暂扣在晋江市池店镇某物流仓库。
2015年1月19日,晋江警方联合晋江市烟草局在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某仓库前查获陈某装载卷烟的货车,该仓库及车内装有“中华”、“玉溪”等卷烟6255条,价值两百多万;同时查获吴某驾驶的面包车,车上装有卷烟1463条,价值二十余万。
办案民警介绍,现场抓获涉案嫌疑男子陈某、吴某。
陈某表示,在投递香烟快递时,自己手下的工人均不知情,为了不让大伙发现,自己小心翼翼,没想到却在装货时被发现。
9天后,晋江警方联合晋江市烟草专卖局在池店镇某仓库查扣曾某此前在发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的4310条假冒伪劣卷烟。曾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后,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据介绍,同年3月24日,晋江警方联合晋江烟草局在晋江市“锦州瑞苑”陈某家中查扣其1月13日发往江西省南昌市中转时被抽检退回的“中华(硬)”卷烟70条、“利群”卷烟60条,价值30000余元。
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测站鉴定,上述被晋江市公安局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陈某、曾某、吴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运输,销售金额分别高达600多万、200多万、40多万,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曾某受委托寄送涉案假烟,并获取报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对陈某、曾某均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警方提醒,自2015年10月份起寄递物流活动实行100%实名制、寄递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邮件快递100%通过X光机安检制度。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强力推动寄递物流行业“三个100%”制度的落实,大力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同时对掌握的非法寄递物品和线索,严格落实物品溯源、责任倒查、违法行为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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