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
本报讯 只有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3月1日,记者从新野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徐某夫妻,借人13万元后外出,无法联系,原告诉求偿还。但由于徐某夫妻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按相关在执行中应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规定,该案陷入僵局。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法院最终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拍卖。该案也是我省执结的首例唯一住房执行案。
案例|老赖只有一套房照样被执行
据介绍,被申请人徐某夫妻二人,于2011年向杨某借款13万元,用于其电动车门市经营。后徐某夫妻二人外出,无法联系。无奈,杨某将徐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所欠13万元借款,法院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求。但徐某夫妻二人名下除了一套住房外,再无其他财产。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执行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使得该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该案件中的原告杨某最终拿到了自己被拖欠4年之久的借款。
解释|专家认为,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作为我省法院执结的首例“唯一房”执行案,此案对“老赖”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野县一些长期以“唯一住房”为理由,拖延履行债务的被申请人,在得知此案结果后,都主动与法院联系,提出要自觉履行义务,偿还所欠债务。
去年1月1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颁布施行,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该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这是明示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一些不良债务人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
去年5月5日,最高法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三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专家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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