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7天包退,15天包换,没想到真正要退货的时候,他们却总是找理由推诿,甚至还几次挂断我的电话。”郑州市民申女士提起前些日子电视购物的经历,气就不打一处来。
【事件】
电视购物买来平板想退货却遭拒绝最近,在省内某电视台,一款清华同方“中老年无忧平板电脑”购物广告反复播出。打着“电脑方便了年轻人,却可怜了老年人,难道老年人就只能做看客?”的噱头,该广告吸引了很多老年人的注意。
在看过几次电视广告后,2月24日,郑州70多岁的市民张先生花费998元给自己买了一台这样的电脑。
不过,货到后张先生发现,平板电脑并不像电视购物广告上说的那样方便操作,屏幕画面也不清晰。张先生把电脑拿到孙女申女士处,让她把货退了。
想到电视广告说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申女士以为很容易办,但事与愿违。
“2月25日,我拨通了售后服务电话,对方说只负责维修,不负责换货。”申女士说,自己问售后哪里可退,对方回答“不知道”。
“后来拨打买电脑时的电话,对方一直让我等。”申女士说,问得多了,“他们甚至没听我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2月29日,眼看就要过退货期限,申女士再次拨通电话时,对方说“电子产品没有重大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调查】
保修卡上销售单位必填栏目都是空白申女士发现这次电视购物存在多处“不对头”的地方。
首先,没有票据和发票,而且保修卡上,销售单位必须填写的“销售单位”“地址”以及“发票号码”等均为空白。
“我们被忽悠了。”申女士说,想退货根本找不到他们公司在哪,只能通过电话沟通,而常常还被拒接。
记者再次观看电视台的该则广告,除了一个电话,也没有发现销售单位信息。
【陪办】
几经交涉销售公司同意退货2月29日,河南商报陪办记者以用户名义拨打卖方电话时,对方自称是同方股份厂家的人,称电脑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退货的,“你买过电子产品没,电子产品都这样。”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电视购物消费者是可以享受7天无条件退货的。
而河南省工商局消保处工作人员称,根据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商家采用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否则超过15日仍不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商家予以处罚。
昨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再次与卖方进行了沟通,卖方称,会联系买方申女士协商解决问题。随后,申女士称,对方已同意退货。退货能否顺利进行,河南商报陪办记者将继续关注。
律师提醒,与在实体店购物不同,电视购物的风险要大得多,维权的成本也比较高,且成功维权的概率也比较小。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电视购物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记者 程时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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