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漳平市某高铁工地工棚里,趁被害人冯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个苹果6手机盗走。被告人林某将被害人冯某某手机的密码及支付宝密码破解后,将冯某某的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2000元转走。10月中旬,被告人林某将所盗转的钱转还至冯某某的卡中,并将所盗的手机放回原处让被害人冯某某取回。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759元。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10月27日被害人冯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林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75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在案发前主动退回所有赃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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