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前市长任钊,于2013年因受贿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捕。任钊所受的2000余万元贿赂中,有600余万来自原绵竹市九龙镇镇长蒋发贵。有趣的是,在任钊被免职之后,双规之前,蒋发贵又以缺钱为由向任钊要回200万,任钊还真答应了。但这一情节并没有给任减轻罪行,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任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发贵自己二审也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四川省绵竹原市长任钊 资料图片 来自:四川新闻网
二十余载升迁路 一朝落马成死囚
任钊出身基层。从公开简历中可见,1989年从西南财大毕业后,他从四川阆中市一名普通物价局干部,一步步升任阆中市文成乡副乡长、广汉市雒城镇镇长、广汉市财政局局长、绵竹市组织部部长,最终于2011年当选为绵竹市长。然而,任绵竹市长仅两年,他就因受贿罪被捕。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任绵竹市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和市长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67万元、美元20.6万元、欧元2万元。
对任钊的一审判决公布于2015年3月,同期公布判决的还有原四川德阳国土资源局长吴智勇等五人。在这批官员中任钊获刑最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次,是多次向其行贿的原四川绵竹市九龙镇党委书记蒋发贵,因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因认定有退赃行为(与任钊案无关),改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绵竹市九龙镇原镇长蒋发贵 来自:扬州日报
600余万贿款来自同一人
从搜狐新闻弧度栏目掌握的案件材料可以得知,在向任钊行贿的二十余人中,数额最大的是原绵竹市九龙镇党委书记蒋发贵。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任绵竹市组织部部长起,任钊分13次从蒋发贵处收受人民币628万,其间,蒋发贵也先后被任命为绵竹市九龙镇副镇长、镇长和镇党委书记。
蒋发贵称,初次向任钊行贿是在2006年,时任市委组织部长的任钊到九龙镇调研,自己以过节的名义送其3万元。此后5年间,他以“搞好关系”为目的送给了任钊30万。此外,还有诸多名目的贿款。
蒋发贵提到一个细节。2009年九龙镇要修一条路,任钊告诉刘某想做,蒋说已经答应其他人了,问任是什么意思。任钊就明说“他们几个想赚点钱”。蒋说交给哪个做都一样,都要给他分一点。任钊同意了。后来,九龙镇先后做了11个工程,给了任钊440万。
除了个人名义的贿款,和获得工程后的好处费,蒋发贵还在为若干企业争取政府补贴后以受惠企业名义先后给任钊好处费75万;在替周某争取批准购入磷矿石后凑齐好处费100万给任钊。此外,在任钊向自己倾诉其亲戚中标需要200万保证金后,主动帮其准备了200万元。
任钊在供述中承认了以上受贿行为。但是,蒋发贵给自己九龙镇工程相关的440万过程中,只有几次说是工程赚了点钱,更多时候“说这些是他自己的钱,是为了感谢对九龙镇工程的支持”,因此自己才收下了。此外还收了蒋发贵以个人名义送给自己的400余万,至于送钱的目的,他觉得“蒋送这些钱是为了搞好关系,在仕途上有所发展。”
免职后被要回200万
在任钊和蒋发贵这对上下级之间,金钱的流动并不是单向的。任钊在供述中说,2013年8月,在他被双规之前,蒋发贵曾跟他提到需要用钱,次月自己就准备了200万在广汉鸭子河边“退给了他”。蒋发贵给了这一情节更为具体的解说——2013年8月,任钊已经被停职,但是答应蒋发贵的事情还没有办好。蒋发贵先是问他能不能找其他领导帮忙,后来又打电话向他借400万。任钊明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只答应了200万,次日,将这200万给了蒋发贵。
在任钊的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可了蒋发贵证言里除“主动帮其亲属准备的保证金”外所有贿款,并没有去除任钊被双规前退还蒋发贵的200万。在列举的自首、立功以及亲属代为退缴赃款赃物等从轻处罚情节中,也只字未提“退款给行贿人”相关情节。
这一情节在蒋发贵的判决书中同样未被提及。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危害性主要在于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两高”负责人在该意见发布时表示,这种“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要求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因此,并不适用于已经收人钱财替人办事的“受贿犯罪已实施完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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