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带着购买的一盒文胸来到法庭。京华时报记者赵思衡摄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今年年初,王先生网购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后发现文胸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将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070元并三倍赔偿。3月4日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承认商品有瑕疵但不认可是欺诈,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并称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消费。王先生则称,文胸是给女友买的。
当天上午9点,王先生拿着装有9件文胸的大纸盒走进法庭。他称,今年1月14日和21日,他在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共花费2070元。
王先生称,这9件文胸的吊牌上标注安全类别为GB-18401-2003,他经查询得知,该安全类别已经被GB-18401-2010代替,并且规定了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国标的服装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我认为这些文胸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商家是欺诈消费者,所以起诉商家赔偿”。
“我们承认存在过错,是瑕疵产品,但不是欺诈行为。”被告代理人称,公司知道国家标准改变,经过比对发现更改的标准主要在儿童商品类,“一般的厂家就会更换标签继续出售,我们按照库存商品进行平价销售,只有一小部分流出”。
被告称,王先生第一次购买1件后发现存在问题,然后再次购买8件,显然是职业打假人,是一种恶意消费。因此,只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对于被告的说法,王先生称,文胸是买给女友,是正常消费,但并没有回避自己知假买假。
在法庭调解中,王先生表示,要求退货退款,可以将三倍赔偿降低至两倍赔偿。而被告表示,同意退货,同意赔偿原告的交通费200元,其他赔偿均不同意。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暂停调解,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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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好取证维权积极性不高
庭审结束后,通州法院召开消费者维权案件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介绍,去年,通州法院消费者维权案件收案65件,同比增长333.33%。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均为自然人,被告均为经营者,案件所涉及的商品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案件中,疑似职业打假人占比例较大。
通州法院审判员于素娟介绍,从对原告的身份特征及行为特点看,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可能存在较大比例的职业打假人。这种职业打假人的诉讼一般呈现的特点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提起多起诉讼,且频率远高于普通消费者。另外,购买明显自身无法使用的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数量大,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方式不符。
“普通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于素娟称,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了解不够多,很多时候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普通消费者由于在消费时缺乏法律意识,往往取证意识不足,导致在消费者维权诉讼中举证困难。
对于职业打假人能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法官称,这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只要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出手从事交易活动的认为是生活消费,不能从数量和次数来判断是否是生活消费,“职业打假是主观上的判断,除非购买人自认,在实践审判中很难认定是否是职业打假人或知假买假,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被认为是一般消费者”。
法官提示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购买凭证,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主要是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在购物时,经营者通常向其出具购物小票、销售凭证或者发票,消费者持有上述购物凭证即可初步证明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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