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驳回郭某诉求
因论文造假,兰州大学对该校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郭某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事后,郭某以学校做出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的二审结果已由兰州市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郭某署名第二作者的两篇论文参加由电子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主办的QR2MSE国际学术会议。2013年12月12日,兰州大学收到了由QR2MSE国际学术会议大会秘书处及电子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联名提出的“兰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兰州大学开展调查,最后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兰州大学引用《规范》的规定,对原告郭某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两篇论文是论文生成软件生成的造假论文,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第二作者为本人,兰州大学校风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完全符合事实。但兰州大学依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对郭某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不足,该规范没有立法依据。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请求二审法院对兰州大学制定的《兰州大学学术道德管理规定(试行)》是否符合上位法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兰州大学对郭某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兰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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