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高校一名在校大学生花钱嫖娼后,又使用暴力从受害人处抢回嫖资。记者今天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19时许,耿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某房间,与被害人唐静(化名)进行违法卖淫嫖娼活动,并当场先行支付嫖资400元。
约30分钟后,耿某嫖娼结束准备离开时,想抢回支付给被害人的嫖资400元,于是突然从背后抱住唐静,并用手臂扼紧其脖子,将其压制在床上。唐静进行反抗,欲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砸耿某,耿某见状拿起烟灰缸往唐静后脑部砸了二、三下。
随后,唐静不停地反抗,与耿某拉拽,并挪到房门口,趁机将房门打开。耿某害怕被人发现,便将桌上的现金400元抓起揣进口袋,同时从唐静手中强行夺取“VIVO”S7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当晚,唐静通过手机与耿某联系,欲要回自己的手机,并向耿某的支付宝账号转款100元,后前往耿某学校通过校警务室找到耿某,才要回自己的手机。经估价鉴定,赃物“VIVO”S7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90元,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耿某的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耿某在抢到被害人的手机后,因被害人找到其所在学校警务处工作人员,后被通知到警务处,无奈之下才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且在此过程中,警务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其抢劫嫖资及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民警前往学校寻找耿某,耿某接到班主任电话后如约来到警务处并被民警带走,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但耿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玉芳 刘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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