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卫计委相关人士表示,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以本单位相关规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晓、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产妇投诉:本可再休60天,却遭单位拒绝
方女士是省二人民医院的员工,因为满足单独二孩条件,于去年12月生下第二个孩子,并开始休产假,原本的产假是98天,需于3月中旬回岗上班。
不过近日,方女士了解到,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相关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也作出调整。经过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今后生二孩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方女士还获悉,正在休产假的,也可享受新政。“也就是说,我至少还能再休养60天。”
然而,当方女士致电省二人民医院人事科咨询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目前没有接到上级部门发文通知,方女士仍要按照原定期限,按时于3月中旬回来上班。
“省卫计委明明已经定调,正在休产假的可顺延,为什么医院不执行?”方女士不解。
省卫计委:正在休产假的,应按新规延长
昨日,记者联系到省二人民医院人事科,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说,最近确实有很多员工在询问产假执行的事,他们也问了其他各家医院,都没有按新政执行的。“如果大家都按新政策做了,我们也会一并执行。所以还是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下文明确了再说。”而该医院一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则补充称,自己特地问了省卫计委人事处,对方说相关文件正在汇稿,稍后会签发。
随后,记者也联系了省卫计委办公室和政法处相关人士,对方均称,此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2月19日正式公布并实施。次日,《福建日报》全文刊登了《决定》,并公布新修订的《条例》。同时,省卫计委官网也登载了《条例》全文和解读,不会再专门就此发文。
记者看到,省卫计委官网上的解读也表示,《条例》在全省全面实施后,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以本单位相关规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晓、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修订的《条例》,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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