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异地被转账提现该怎么办?
3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过一系列案例提示消费者在遇到金融产品消费权益受损时如何依法维权。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则银行卡在异地遭转账提现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法院审理后认为,持卡人对伪卡交易无过错的,银行应对持卡人因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银行卡在异地被转账提现谁赔偿
在此次上海二中院发布的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一则银行借记卡纠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消费者邱某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银行卡,并申请了短信通业务。2014年6月28日23时52分至56分,邱某的该银行卡在广东发生转账交易1笔、取现交易7笔共计6万余元。6月29日0时9分,又发生转账交易1笔计9000元。6月30日0时51分至53分之间,再次发生取现交易4笔共计1万余元。
该银行将前述转账、取现交易(包括扣收手续费)逐笔以短信方式告知邱某。后邱某赶至银行网点打印了交易明细,并于2014年6月30日9时37分报案。
银行认为,邱某报案时距银行卡发生交易已经34小时,在此期间邱某完全可能从广东赶赴上海报案,无法证明属于伪卡交易。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支行赔偿其存款损失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该案中有多名取款人,并非邱某本人或其关联人员所为,且2014年6月30日凌晨的最后一笔交易与邱某持卡报案相距9个小时左右。依据常理,邱某在该时间段内自广东赶赴上海的可能性较小,据此可以证明邱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涉案银行卡被异地转账、提现的行为属伪卡交易。银行无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邱某过错所致,而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故判决支持了邱某的诉请。
法院表示,现实生活中,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与密码的事例屡有发生。此种情形下,银行作为发卡方,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取利润,根据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应当不断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尽到对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持卡人在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的同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止损。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证明邱某存在密码泄露等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形,故法院全额支持了邱某诉请。相反,如邱某等持卡人未尽密码妥善保管、银行卡正确使用的义务,对损害存有过错的,应视过错程度承担损失。”承办法官说。
法院:国内部分金融创新产品结构设计尚不成熟
3月14日,上海浦东法院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分别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和求偿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和建议。
该白皮书显示,2011年至2015年,浦东法院共受理金融消费纠纷案件52364件,占同期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86.49%,案件数量在近两年内增速较快。其中,金融借款纠纷占比最大,共受理30325件,占57.91%;该类纠纷又以汽车贷款纠纷为主,共受理26731件,占金融借款纠纷的88.15%。
据浦东法院金融庭庭长王鑫介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互联网业务的全面渗透,金融交易模式也逐渐从传统的线下交易走向多元化的在线交易,出现了诸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网络销售保险、互联网理财、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新模式,相应的纠纷也随之呈现出新颖性、复杂性、涉众性的特点。
其中,浦东法院受理的涉银行金融消费案件增长速度较快。就案件类型来说,消费贷款类案件仍是涉银行金融消费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信用卡欠款案件、车辆贷款案件更是合计占涉银行金融消费案件总量的92.24%。
浦东法院透露,近年来为了适应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同时应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各银行纷纷结合自身特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但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结构设计尚不成熟,配套制度亦不健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比如,自2015年下半年起,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未授权支付案件数量短期内增长迅速,仅半年时间便达20余件,占到同期银行为被告的金融消费案件的近50%。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分别探讨了涉银行卡纠纷案件、涉消费贷款纠纷案件以及涉银行委托理财类纠纷案件中,银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建议。比如,针对快捷支付等新型互联网支付业务,白皮书建议,一方面银行应当保证该类支付服务开通的真实性,并就新型支付的业务规则及相关风险向消费者进行如实说明和提示,同时不断更新技术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依赖于银行卡这一物理载体,消费者应当更为审慎地保管其交易信息,避免因关键信息泄露导致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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