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工商局通报了12315全年投诉分析和流通领域商品抽检情况。此外,省消协也发布了去年全省消费者组织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
这些投诉惊人的多
微商刷爆朋友圈也刷成投诉热点
2015年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涉及网络购物投诉16429件,占总投诉量的13.61%,较2014年增长5.58%。除了电商平台和电视购物外,刷爆朋友圈的微商也正在成为消费投诉的难点。
通讯产品投诉
高达近万起排第一
去年在消费者的商品类投诉中,通讯产品投诉量排名跃居第一,达9160件、占商品消费投诉的14.33%。通讯产品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一是通讯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二是电池质量不过关;三是以旧充新、掺杂使假,二手机、翻新机当新机销售。特别是网上购买的通讯产品,质量更加难以保证。
这些合格率惊人的低
移动电源合格率
仅仅有……5.5%
昨天省工商局公布的抽检数据中,遥控玩具的合格率仅仅为1.6%。工商人员表示,不合格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辐射杂散、占用带宽等等方面,往往会干扰附近其他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
合格率超低的还有移动电源,合格率只有5.5%,其中有118个批次防火项目不合格,主要是采用了无阻燃性能的塑料作为防火防护外壳使用,若电芯产生火焰时难以起到阻燃的作用。
还有一个我们常抓在手里的东西合格率也挺“惊人”:电热暖手宝抽检80个批次,合格率12.5%。
典型案例
1
付款后家具柜台“蒸发”,商场该赔吗?
2014年4月22日,消费者沈先生在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内的南洋迪克品牌家具柜台,订购建材家具若干,并预付定金62000元。
当年5月4日,因南洋迪克品牌柜台经营者与家乐家商场发生经营纠纷,南洋迪克品牌柜台被家乐家商场关闭。2015年3月6日,消费者前往南洋迪克品牌柜台提货才发现已撤柜,消费者要求商场继续履行供货义务。
在消协调解中,家乐家商场坚称供货方是南洋迪克柜台经营户,而自己仅为柜台出租方,消费者未在商场指定收银处交付定金,故消费者交付南洋迪克品牌家具定金的行为不是在家乐家商场内发生,拒绝退款要求。
2015年10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消费者提供的订货单上显示的供货商为“南京郡品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刷卡记录和转账记录显示收款人分别为“南京新兴木业”和许六梅(南京郡品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消费者消费行为是在被告经营的商场内发生,故驳回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沈先生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许六梅(南京郡品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南洋迪克”品牌家具店销售人员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沈先生订货及付款行为发生在该“南洋迪克”品牌家具店内。2016年2月19日,南京市中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家乐家商场赔偿沈先生62000元。
2
银行卡惨遭异地盗刷,银行该赔吗?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梳理发布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南京市民葛某办了一张银行卡,可去年他忽然收到手机短信提醒,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广东茂名发生12笔交易,总金额97768元。
银行认为,葛某负有对所办银行卡信息密码保管义务,而且领用合约有关于凭密码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的约定,所以葛某应当自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对事情经过合理陈述,并提交了保存的真卡、历史明细清单、手机短信及接出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就其银行卡被伪造盗刷的事实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而银行未能提供证据否认以上事实,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可以认定案涉交易为伪卡交易。
银行向葛某发放银行卡,对葛某负有信息密码保护的义务、按时支付本息的义务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张银行卡是磁条卡,本身存在被复制、伪造的安全隐患,而银行所认可的各种交易终端机具、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卡,导致发生伪卡交易、卡内资金被盗刷,可认定银行未能尽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认为银行卡的账户和密码均由葛某掌握,发生伪卡交易的,可以推定葛某对账户、密码泄露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银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
银行主张盗刷交易应视为葛某本人所为,但伪卡交易中该规则并不适用。因此,法院裁定银行赔偿葛某损失97768元及利息。(通讯员沈高轩记者于英杰)
3
不交燃气初装费不给钥匙,算逾期吗?
2010年6月17日,扬州市宝应县消费者陈先生,与苏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前。
到约定交付期限通知陈先生时,除房款和相关税费外,合同外还有不少“额外费用”(如太阳能和燃气初装费)。在交房现场,陈先生当即拒绝这些要求。结果到了2014年8月,陈先生仍未领到房屋钥匙。
宝应县消协认为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问题,《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商以买房人没有缴清合同之外费用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有搭售服务和强迫交易之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陈先生已将房款全额缴纳的情况下,开发公司拒绝将房屋交付给陈先生使用,就已经构成违约,且安装太阳能和燃气理应事先达成协议,否则以缴纳费用为由拒绝按期交房,无法律依据。
2015年1月16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72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房屋。
其他案例
烟花爆竹炸裂眼球消费者获赔30万
2014年5月3日,消费者杨先生反映其从一家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了总价为260元的烟花爆竹(包括湖南省赵家花炮厂生产的1.5寸66发大吉大利烟花爆竹),其在院子里燃放66发大吉大利烟花爆竹时,爆竹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杨先生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皮肤撕裂伤、上唇撕裂伤,并住院治疗。
2015年7月10日此案一审法院判决,由于产品质量导致消费者杨先生受到伤害,被告盐城市凯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赵家花炮厂赔偿杨先生人民币3022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合计人民币318215.2元。
万元皮衣送洗受损
法院判干洗店全赔
2015年5月26日,镇江市消协接到杨女士投诉,杨女士称花1.2万元买的品牌墨绿色皮棉衣,于4月24日送至某洗衣中心干洗,取皮衣时发现衣服严重变色且缩水。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邀请江苏省洗染行业协会技术质量专业委员会做出专业鉴定结论:造成衣服严重变色且缩水的主要原因是洗衣店没有尽到洗后效果的告知情况,且洗后也未经处理,同时服装生产厂家的标识不具体,但洗衣店拒不承认应负责任。
2015年12月19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判决洗衣中心赔偿杨女士各项损失12400元,同时退还杨女士洗衣费200元。
超市销售无证食品
被判10倍付赔偿金
2014年6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消费者俞先生在某连锁超市(姜堰)一购物广场购买了1瓶永康园深海多烯鱼油软胶囊、1瓶永康缘蔓越莓维生素C+E咀嚼片。经查询,该产品系生产厂家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
2015年2月16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事作出判决:该超市(姜堰)有限公司退还俞先生购买货款3088元,并按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3088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宫商轩记者徐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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