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人不打脸,可是就有这样几个小伙子,不但打人脸,还用鞋底打脸。昨日记者获悉,阎良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两名男子因随意殴打他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和二年。
2015年10月11日晚,梁某、张某等4人在阎良区一饭店喝完酒后,准备到某网吧上网。走到网吧门口时,张某与从网吧出来的王某撞了一下,张某便开口大骂,王某还击了几句。随后梁某、张某等人对王某大打出手,王某的朋友孙某见状便上前劝架,梁某等人便连孙某也一起打。孙某给老板史某打电话,史某赶至现场,梁某等人又对史某进行殴打。后梁某等人驾车将史某带离现场至一公园处,继续殴打,梁某还脱下鞋子,用鞋底打史某的脸。殴打完后,梁某等人将史某遗弃路旁,驾车逃离。经鉴定,史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孙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梁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将梁某、张某抓获归案,其余二人至今尚未归案。
昨日记者获悉,阎良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史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孙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梁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系主犯,唯在量刑时可根据各自罪责予以区别。鉴于二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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