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徐丹丹 熊斌)因为在上诉状中出言侮辱、诽谤法官,当事人阮某、梁某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训诫,3月11日上午,二人重新向武汉市中院提交上诉状,并对上诉状内容进行了更正。
阮某和梁某分别为两起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武汉中院经审理,先后依法裁定驳回两人的起诉。
阮某、梁某不服,分别于2月28日向武汉中院提交上诉状。二人在上诉状中使用了“荒唐的裁定”、“一审法官在为虎作伥”、“原审法官涉嫌塌方式腐败”、“法官的儿子永远是法官,贼的儿子永远是贼”等语言,对承办法官进行人格侮辱和无端诽谤。在多次电话通知阮、梁二人来院修改上诉状二人均未到场的情况下,武汉中院于3月9日上午约谈二人,对他们在上诉状中使用侮辱、诽谤语言中伤、污蔑和打击报复法官的行为予以训诫。二人承认使用了不妥当的语言,向承办法官当面致歉,并同意对上诉状进行修改。
涉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如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