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前,熔盛重工将向商业银行发行股票抵消债务的公告引发市场热议,有观点认为这将成为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新对策。不过,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昨日表示,“债转股”仍在进一步研究中,现行法规尚不允许这样操作。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即使法律放行,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为防风险压身,银行持有企业股权来消化不良不会成为主流选择。
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实体产业受创,偿还能力减弱,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也日益“难看”。有消息称,监管层准备尝试“债转股”银行试点。一些市场人士认为,这是不错的缓兵之计,不仅能缓解银行不断攀升的不良贷款压力,还能帮助实体企业减轻债务负担。不过,尚福林昨日指正,“债转股”不是简单地把银行债券转成股权,目前银行“债转股”仍在进一步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行。最重要的是,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类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一般企业的股票。
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室主任曾刚表示,原则上银行不能主动投资非银行类企业股票,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动持有,比如企业以股权质押来贷款,在收回贷款时把股权收了进来。收进来后,也有处置要求,不能长期持有。即便现在有相关案例,也是特定情况下的,是一事一议的个案。
同时,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如果一家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未出现大问题,只是缺乏流动性,如果进行“债转股”具有投资前景;如果一家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即使“债转股”也没有用,还不如及早处置资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进一步表示,银行主营业务是金融业务,如果持有了大量非银行类企业股权,可能会让市场和投资人认为,银行的主营业务受到影响,评价会有所下降。
而“债转股”推行“阻碍”还不只《商业银行法》一项。曾刚分析道,“如果银行在自己资产负债表上持有大量非银行机构股权,和我们现行的监管规则都要配套,与传统表内业务的风险差异、风险权重、匹配资本、操作标准等都需要有特定的标准,对现行监管规则来讲,都是比较创新的,仍需要很长时间”。
“银行不良处置方法有很多,即便做‘债转股’也是辅助性手段,不应形成主流模式。银行处置不良主要还应通过自身核销、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证券化试点等等”,曾刚补充道。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不良资产其实已经是市场化“债转股”的另一种方式。赵锡军认为,以前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做了很多“债转股”,吸收了银行不良债权,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等形式处置。(崔启斌程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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