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铁门缝看星汉别墅
星汉别墅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院子的铁门锈迹斑斑,墙上有块黑底黄字的金属标牌记录了它的与众不同:“鼓楼区文物保护单位,波兰驻中华民国大使馆旧址”。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相关史料获悉,该别墅建于1937年,曾是任瘦清女士的房产,1948年被波兰政府租用为大使馆。任瘦清的丈夫是孙中山爱将、中华民国首任宪兵司令成济安。
然而在建成近80年后,星汉别墅连同任瘦清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另一处房产,却陷入了其后人的争夺战中。
3月16日上午,成众志等三人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下简称南京市房产局)一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
星汉别墅门口的铭牌
荣毅仁侄女“移花接木”?
三位原告均为成济安后人。其中,成众志是成济安的儿子,另两位则是成济安另一个儿子成竟志的子女,成竟志已于2010年病故。
成竟志共有三个子女。还有一个儿子叫做成之德,曾为香港中青基业集团董事会主席。其妻同为名门之后: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的侄女荣智丰,荣智丰的父亲荣鸿仁正是荣毅仁的亲弟弟。
该案的争论焦点,发生在成济安的几位后人、南京市房产局和荣智丰之间。
南京市房产局由诉讼代表出庭,荣智丰被列为本案第三人,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成众志等认为,南京市房管局在房屋过户时存在失职行为。
据悉,任瘦清病故后,星汉别墅和宁海路1号房产为其子成众志和成竟志共有。由于成众志和成竟志长期居住美国,这两处房产一度处于无人料理的状态。
澎湃新闻记者从一份委托书看到,2006年6月16日,成众志和成竟志和荣智丰达成协议,成家兄弟“全权委托荣智丰女士处理宁海路1号和水佐岗39号(星汉别墅)房产(包括出售)相关事宜”,委托期限为1年,至2007年6月16日止。
此后,两处房产被荣智丰作出售处理,出售对象不是别人,正是其夫成之德。
2007年5月23日,作为成家二兄弟的代理人,荣智丰和成之德签订了两份《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2007年6月8日和6月15日,荣智丰与成之德分别就这两处房产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据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显示,两处房产面积均在400平米左右,售价均为600万元。合同约定,乙方(成之德)在“领取房屋所有证时现金支付全额款项”。
然而,据南京市房产局出庭人员介绍,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成之德一直没有去房产局领取两处房产的房屋所有证。两处房产共计1200万元的购房款至今仍未支付。
如今,成之德已于2014年12月过世。据悉,成之德的双亲也已过世,其和荣智丰也没有子嗣。因此,荣智丰是成之德的唯一继承人。
所以,这两处房产如今的实际拥有人为当时的委托人荣智丰。同时,1200万元购房款也尚未支付给成众志和成竟志这两位房屋的卖家。
因此,荣智丰的行为被成众志等认为是“恶意侵占他人房产”。
英德大湾派出所出示的荣智丰身份证情况说明
房产局:程序合理合法
已经95岁的成众志是半导体电子学家,1955年回国参与半导体研究所的筹建,曾受到周恩来和聂荣臻的接见。
由于年事已高,成众志未能来到庭审现场。澎湃新闻记者从成众志所写的一封求助信中获悉,直到2010年,成众志、成竟志二兄弟仍不清楚这两处房产已经划归成之德名下。
因此,成众志等原告认为,荣智丰在此过程中严重违背了房屋原所有人的意愿。同时,他们认为南京市房产局在操作中存在瑕疵,要求南京市房产局宣告星汉别墅和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所有权转让无效,而是重新归属成众志及已故成竟志的后人,而不是归成之德遗孀荣智丰一人所有。
庭审现场,南京市房产局认为,星汉别墅和宁海路1号的转让程序均合法,且事实充分。
这其中有一个小插曲。
星汉别墅于2007年6月15日,也就是委托书失效前一天申请并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然而,宁海路1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日期却为2010年4月。因此,成众志等原告认为,这已经大大超过了委托书的限定日期,应判为无效。
南京市房产局解释称,成之德和荣智丰于2007年6月8日,也就是委托书时效内申请的宁海路1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于该房产当时涉及拆迁,被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冻结,直到2010年3月才解除冻结。
因此在解冻之后,南京市房产局继续对成之德和荣智丰的申请进行审核,然后将该房产登记在了成之德名下,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关于宁海路1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的两个版本
成、荣家族关系图谱 真假身份证之谜
然而,关于宁海路1号,也就是受冻结影响于2010年才完成产权登记的那套房产,庭审现场出现了两张不一样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两张申请书的主要差别在于字迹。其中一张,代理人荣智丰和受让方成之德的签名几乎为一种字迹,且有涂改;另一张上,两人的签名则明显为两种字迹。
成众志的委托律师刘律师在庭审现场称,两人签名的字迹几乎相同的那张,是他于2011年在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电子档案中打印的。而在他2011年打印前,乃至本次诉讼前,房产局电子档案中并没有另一张。
因此,刘律师怀疑两人签名字迹不同的那张,是为了应对本次诉讼临时补上去的。
对此,南京市房产局出庭人员认为,刘律师出示的这张有多处涂改,且来历值得怀疑,不予承认其真实性,且否认了刘律师的怀疑。
刘律师当庭提出,要求法院对两份申请书进行笔迹鉴定。
此外,刘律师还在庭审现场出示了一份关于荣智丰户籍资料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由广东英德市公安局大湾派出所出具,且盖有公章。
说明中称,经查,荣智丰(身份证号略,与房屋买卖的所有材料上一致)系该辖区居民。经该辖区户籍管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亦未提交过照片"。
说明中称,2014年9月1日,该派出所在整顿辖区户口时,已经将该员的户口注销处理。
也就是说,荣智丰用于办理材料的这个身份证并不存在?刘律师称,如果该身份证真的是伪造的,那么所有的房屋买卖等程序都应该作废。
荣智丰的委托律师称,荣智丰的身份证并非伪造,原告的证据并不属实。
此外,原告方还在庭审现场提出,荣智丰除了有香港身份证,还是澳大利亚公民。由于中国并不承认双国籍,因此,原告方称,这更进一步证明荣智丰的身份证是伪造的。
对此,荣智丰的委托律师称,他们并不清楚荣智丰还有澳大利亚公民身份,需要进一步核实。
法院对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澎湃新闻将继续关注。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