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5年6月9日,黄某通过寄送、直接送货、在其租住处直接兜售等方式多次向多人贩卖盐酸曲马多、联邦止咳露和奥婷止咳水,从中牟利,2015年6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杭县公安局从黄某租住处扣押黄色药片126片、大白色药片298片、小白色药片404片、蓝白色胶囊462粒、板装白色药丸132粒、联邦止咳露3瓶、奥婷止咳水2瓶。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色药片、大、小白色药片、蓝白色胶囊及板装白色药丸均检出盐酸曲马多;联邦止咳露和奥婷止咳水均检出可待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盐酸曲马多”属二类精神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折算标准,黄某属贩卖其他少量毒品。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向未成年人出售盐酸曲马多,予以从重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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