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具影响的日照权被侵犯维权案,昨天传来最新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慎审理,判决驳回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国资绿地)的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1月23日,该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备受关注的日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侵犯了原告陈常生家的日照权,故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昨天,随着二审终审判决的落槌,原告陈常生终于笑到了最后。
交汇点记者 纪树霞
通讯员 李自庆
案情回放 阳光权受侵犯,市民状告“第一高楼”
2004年,南京市民陈常生购买了厚载巷阳光阁小区的一处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非常好。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常生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通知陈军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常生家。后陈常生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其家房屋符合日照标准,不符合补偿条件。无奈之下,陈常生于2015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偿其损失10万元。
庭审直击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获赔10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南京国资绿地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年11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属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所有并住居的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遮挡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法院还认为,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人的健康均十分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更要保护。结合原告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紫峰大厦”建成后一直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故原告的起诉亦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并依照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昨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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