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珠海3月18日电(唐贵江祝桂峰)3月18日,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市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采取废旧立新形式,在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增强了立法效力。
据悉,经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据了解,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为较大市立法,较大市立法需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位法的规定。而特区立法的最大优势在于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做出变通,且变通规定在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1998年,珠海市在获得特区立法权之初,即制定了具有珠海特色的规划、环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等城市管理基础性法规,将特区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2010年10月,国务院批准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特区立法的优势进一步凸显。
该负责人介绍,《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充分利用特区立法的变通权和变通规定的优先适用权,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征地体制方面,调整了市政府、市国土局和区政府征收土地时的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既保持责任主体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同时补充区政府或经济功能区在实际工作中的实施主体职责。
在划拨土地补交地价标准方面,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明确规定除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变为出让方式)且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外,其他情形一律按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
据悉,此次修改还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农村留用地开发使用、临时用地续批、土地招拍挂、土地闲置费征收等方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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