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王逸群 景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编剧于正再次陷入了“抄袭”风波。继上次遭到作家琼瑶起诉之后,编剧于正又被江苏扬州作家周浩晖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于正担任编审、制片人的电视剧《美人制造》涉嫌抄袭周浩晖创作的小说《邪恶催眠师》。
17号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周浩晖指控被告于正侵害了作品《邪恶催眠师》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83万余元。而于正则认为《美人制造》并没有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为此展开了多轮辩论。但是经过一天的庭审,依然是无法达成调解。那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2015年12月23号,扬州作家周浩晖在个人微博发布了一篇名为“写在开庭之前”的长微博。这其中,周浩晖称自己所撰写的小说《邪恶催眠师》遭到了电视连续剧《美人制造》抄袭侵权,并辅以大量图片作为证据。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周浩晖就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起诉状,但因管辖权异议,开庭日期被延后。本月17号上午,扬州中院开庭审理周浩晖起诉于正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一案。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展开了辩论。原告方律师王波表示,“2016年的3月17号,法院组织正式的开庭庭审,主要是双方有一些证据的补充。最主要的是双方对这个小说和电视剧的相似性进行比对和说明。原告认为在《美人制造》剧中,无论它的剧情、构架、人物关系的设置,包括犯罪动机和很多桥段,是高度相似的。”
公开资料显示,电视剧《美人制造》以唐代武则天统治时期为背景,讲述的是唐朝美容圣手男医贺兰钧以他出众的医术,将宫女塑造成花容月貌,却备受挫折的故事;而扬州作家周浩晖控诉被抄袭的原作《邪恶催眠师》则以催眠师使用催眠手法实施犯罪计划为主线,讲述了警探罗飞和催眠师斗智斗勇,最终侦破案件并阻止了催眠师的计划。原告认为两部作品的剧情架构、人物设置、反派的犯罪动机等方面,以及“咬人”、“跳楼”、“摔杯子”这三个催眠桥段均雷同,两者同属于罪案侦破类作品,对于三个创作要素:也就是凶手是谁、犯罪手法是什么、以及犯罪动机是什么均高度吻合。而被告方律师指出,《邪恶催眠师》中对催眠术的理解、犯罪动机、催眠桥段在其他作品中早已出现,属于公知素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范畴。并且三个催眠桥段在两部作品中都不构成作品的基本内容,在《美人制造》中所占比例、篇幅以及在结构中的重要性均很低。两部作品内容整体上的差别非常明显,不会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基于涉案的三个催眠桥段,不同的作者可以创作出完全不同的故事。被告方代理人之一韩律师举例说,“像日本电影《杀妻总动员》、《六个梦》相关的故事系列,包括日本电影《催眠》,都跟原告的催眠桥段达到了高度相似度,所以本身催眠的这三个桥段没有独创性。”
对此原告律师王波并不认同。他解释说,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基于故事发展逻辑以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是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作品的剧情架构、故事主线、人物设置、主要人物情感线索均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原告律师王波指出,虽然包括“利用催眠进行犯罪”等思想范畴的概念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经过艺术加工创作之后的作品,理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据了解,法庭还围绕侵权责任人及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了辩论。当天庭审持续了近一天,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合议庭表示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后择日宣判。被告于正的代理人李律师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件与此前于正败诉琼瑶案并不相同。
李律师强调,“琼瑶的案子,琼瑶主张的是故事情节上的相似,本案的原告是这些构思层面的,个别只言片语上的相似,这种捕风捉影的相似,我们认为根本就是显示出起诉动机是不良的。在题材上存在一些相似,而在作品的具体表达上和情节上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至于他主张的,在个别动作、言语上面存在联想上的一种相似,如果如果说能成为起诉的理由,我觉得这个就是很不严肃的。”
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揭晓,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IP(intellectual property,即知识产权)热持续升温,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告诉记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著作权案件的占比例越来越大。有声音呼吁,想要破解难题,就要细化法律规定、加大侵权处罚力度、降低维权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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