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东西城成片传统平房区禁止破坏、应保尽保
鼓励支持历史建筑等合理利用有序开放
昨天(28日)上午,《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强调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将保护范围确定为全市域,并突出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此外修订草案提出,禁止破坏东西城的成片传统平房区,实现应保尽保、有机更新。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合理利用、有序开放。
?保什么?
覆盖全市域,以老城、三山五园等为重点
在保护范围方面,修订草案落实“应保尽保”原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等。其中,老城的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三山五园地区的古典园林及相关遗存、革命纪念地,以及三条文化带中元、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各历史时期的长城等,都是重点保护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了9大类具体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
同时,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保护名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对尚未纳入名录,但确有保护价值的,创设“预先保护制度”,由区级政府于7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谁来保?
分类设定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谁的责任?修订草案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名录认定、保护利用等工作。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名城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纳入首规委工作体系。
此外,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各区政府、街道乡镇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等均有保护责任。以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为例,东城区和西城区政府应禁止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及成片传统平房区,实现应保尽保,推动有机更新,推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腾退,改善老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海淀区政府应严格控制三山五园地区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保护景观视廊和空间格局,逐步开展环境整治、生态修复。
修订草案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如果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则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确保防灾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隐患风险排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怎么保?
历史文化街区等核心保护范围内严控新建扩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不同,管控力度各有差异。
修订草案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改扩建活动。在成片传统平房区及特色地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保护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可以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
此外,根据不同保护对象,修订草案分别明确相应保护要求,如革命史迹保护要维护本体安全和特有历史风貌,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保护要尽可能维护河道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控制使用强度。
?怎么用?
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可转让抵押出租
在保护利用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和“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要求保护利用要符合正面或负面清单的要求,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传承传统文化。
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标,修订草案提出,引导、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利用政府平台提供的资源改善居住条件。公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对受托管理、申请腾退的直管公房进行保护性修缮。历史建筑可以转让、抵押、出租。
人大建议
疏解腾退空间与名城保护腾退安置衔接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疏解腾退空间建议与名城保护腾退安置衔接。建议市政府组织编制保护对象腾退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与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空间的衔接,腾退的空间和场所可以用于对保护对象腾退单位或个人的安置。
此外,建议优化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申请变更使用用途,并依法获取其他相关审批。(记者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