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电子发票是指开具或收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以通过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
电子发票主要有三个特点:
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电子发票不需要纸质载体,没有印制、打印、存储和邮寄等成本,企业可以节约相关费用。
有利于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消费者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电子发票,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下载或打印。
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后,数据实时连接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可以及时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涉税问题。
公告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据了解,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和深圳市已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展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试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