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建设将纳入法律的轨道。
核安全法草案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了核电发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核设施、核材料安全等。
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一读之后,该草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后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二读和三读。这也意味着,核安全法最快将于明年上半年出台。
根据草案,国家建立核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上岗”“退役”均需报批。
根据我国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将达近百台。“这也意味着,未来4年待建核电机组将逾40台。以此推算,今后4年,平均每年将新批建核电机组8台。”业内专家说。
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政策技术处处长扈黎光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发展规模,预计在明年,我国可望超过法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核电大国。这也意味着,未来5到10年,中国核电将位列世界前茅。作为核电大国,也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法律对核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世界核电发展的客观规律。”
据悉,该法律草案的亮点之一是设立专章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对信息公开的诉求,也是弥补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的缺失。
草案规定,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举行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业内专家透露,目前的草案中,仍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对核安全的独立监管已经是全世界核安全监管的经营总结。而我国目前对核安全的监管体系仍较庞杂,在这部法律里,如何把监管的权力与职责问题明确、理清,将是难点之一。
“所谓的独立监管,应是由独立于产业发展的部门来进行监管,才能不受任何经济、效益方面的制约,以确保安全。”在扈黎光看来,环保部作为既非核设施上级主管,也不是对产业发展肩负责任的部门,具有真正履行独立监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