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明确了政府和企业责任,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也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据了解,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依法是指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财政部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了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等制度,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新增举债全部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同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预算法实施前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了清理甄别,分清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其中,凡属于政府债务的部分,纳入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范围,允许地方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
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
谈到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如个别地区风险超过警戒线、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堵住各种不规范渠道,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将推进其进行市场化转型和融资,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并继续发挥转型后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建立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督机制,依法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用三年时间置换存量债务
2015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明确,将在三年左右的过渡期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中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自这项工作启动以来,至2016年9月底,全国地方累计完成发行置换债券7.2万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政府债务依法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减轻了地方政府到期债务集中偿还压力,有利于支持金融机构化解系统性风险;降低了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初步匡算2015-2016年累计为地方节约利息支出6000亿元;维护了地方政府信用,化解了许多因举债不规范形成的矛盾,有助于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增强企业投资潜力,对当前经济下行期间地方经济稳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