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在产业政策上 的内在悖论
记者 卓勇良
[ 除却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领域,在具体产业发展和具体要素配置方面,“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两者只能有其一,而不可能共存 ]
关于产业政策,学界和实际部门通常早已不再奉为圭臬。早年就听浙江慈溪农民说,凡有线广播里政府提倡种的东西,都是赚不到钱的。林毅夫教授一边认为“许多国家的产业政策失败”,一边又认为产业政策不可或缺,似乎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矛盾。
20多年前曾反复阅读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这是对我有过重大影响的经济学启蒙文章之一。这两天又重新翻看这篇画满杠杠的文章,非常亲切。林毅夫文中说“制度市场中不同的制度会发生竞争”,“国家发挥作用的目的就是把它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至今仍怀念这段读书经历,充满了对林毅夫教授的敬意。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今天的客观分析。
林毅夫产业政策的“二律背反”悖论
林毅夫教授的“有效的市场”与“有为的政府”,是一个典型的如康德所言的“二律背反”命题。
单独来看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应该均是成立的。“有效的市场”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所努力追求的总体目标;“有为的政府”也是从计划走向市场,从传统走向现代,积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所要实现的一个目标。这些单个的概念,由于都是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当然均应成立,均不违反基本的理性规则。但如果把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就将形成公认的矛盾冲突,形成一个鲜明的、典型的悖论。
既然存在着一个“有效的市场”,那就意味着市场能有效解决要素配置问题,符合人们关于较少投入取得较大产出的意图。因此,除了市场不能解决,即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问题外,在竞争性领域就不再需要一个“有为的政府”。这里的所谓“有为”,是指其具体产业发展、具体要素配置上的“有为”,并不是指货币财政政策运用、市场监管等。如果一定要有这么一个“有为的政府”,那就只会添乱,只会降低要素配置效率。所以在一个“有效市场”的语境和状况下,在竞争性领域的特定要素配置上,应该说,并不需要一个“有为的政府”的介入。
既然存在着一个“有为的政府”,且如果这个政府仅局限于外部性方面的作为,当然是符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无可非议,没什么问题。然而,如果这个“有为的政府”必须把手伸到竞争性领域的要素配置,针对特定要素才是表明其是“有为”;而且,这个市场只有存在在这个“有为的政府”下,才是有效的。那在这两者之下,就表明这个市场是欠缺的、低效率的,也就不能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市场”。
所以除却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领域,在具体产业发展和具体要素配置方面,“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两者只能有其一,而不可能共存。
政府产业意志并不一定体现为产业政策
政府在产业方面有自己的愿望,有自己的意志,这很正常。尤其是后发国家,鉴于先行国家和地区的大量成功经验,能够较清晰地知道应该先发展什么,后发展什么,以及暂时不发展什么。但如果觉得政府以此就可以科学地运用产业政策了,那就错了。
如中国各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普遍实行重工业优先的产业政策,就是不适合的。像浙江这样当时工业化水平极其低下的地区,也要建设重工业优先的所谓工业体系,以致浙江自1953至1978年的GDP增长,比全国大致慢1至2个百分点。
当然,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政府提出了发展轻纺的产业政策,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至少就浙江而言是如此。但这是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短缺经济下的一种成功,应该说并不是常态,而且一旦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发生变化,这种产业政策就应该及时撤出。10余年前,浙江一位县委书记反驳我当地经济应加快向非纺产业转移的观点,事实证明是缺乏远见的。浙江多地正是没有及时调整这种产业结构,以致出现了所谓产业结构“三十年如一日”的状况。
而且在事实上,政府所谓的产业政策的手是比较难停下来的。如1985年,中央“七五建议”指出“坚决把建设重点切实转到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上来”,这应该也是一种导向性的产业政策。然而30年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这种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路子,显然走不通,后来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而且,即使政府的产业政策是正确的,还有一个执行上的风险问题。在林毅夫的演讲中,出现了甄别、针对、优先等主观性很强的字眼。人性是最不确定性的因素,在当前中国的环境下,任何需要具体个人执行的政府政策,都会由于官员的个人意志和行为偏差而出现较大问题。
如林毅夫所说,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政府应该“优先帮助能对经济持续发展做出最大贡献的产业”。这里至少有三个关键词,一个是“优先”,一个是“持续发展”,另一个是“最大贡献”。谁来认定什么应该“优先”?这个“持续发展”时间到底有多长?何时结束?如果眼下是“最大贡献”,往后也一定是“最大贡献”吗?委内瑞拉石油产业及其国民经济的当下遭遇,很清楚地显示了林氏“优先”说法的谬误。
政府的产业发展愿望和意志,应该体现在提高现代治理水平上,中国传统文化把此称为“工夫在诗外”。这就是说,我们要达到某种具体的目标,并不能就事论事地展开工作,而应本原地、系统地、扎扎实实地来做好各项工作。因为人类社会和大自然一样,都是一个有机体系,牵一发动全局,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错,就可能全盘皆输,张维迎教授对此有一段很好的说法。
所以政府欲实现其产业愿望和意志,就必须从最基本的全面工作做起,而不是从最容易制定的产业政策入手。
我自己经历的案例也很说明问题。我和我的团队连续10余年帮助湖州市吴兴区编制了四个五年规划,但最近这个区冒出来的美妆特色小镇,是我们编制前3个规划时根本没有提及的。原因是2003年一位乐清商人,在当地一个小镇创办了一家化妆品厂,而这家企业突然发展到40多亿元销售的规模,于是带动了整个小镇的美妆产业发展。另外,这个区多年前以近千亩土地、抱着很大希望引进的一个重型装备企业制造项目,至今仍没多大进展,甚至出现了把圈来的土地承包给当地农民养鱼的荒唐事。
由此得到的启示是,一是特定产业发展,至少在地方政府层面,并不是被规划出来的;二是某一特定产业并不是政府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很大程度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三是一个地方甚至一个国家的产业发展完全有可能突然之间“天上掉下个大馅饼”,关键是当地的投资环境及其主观努力,或者说是“天时、地利、人和”三大要素。
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家应由政府激励吗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比较奇怪的论调。按林毅夫教授的说法,政府需要给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家一定的激励,企业家才会有积极性去冒这个风险。发达国家用专利,而后发国家不能用专利,于是就必须用产业政策激励。
首先的一个问题,专利并不是针对特定产业、特定企业和特定个人,而是普遍地针对所有原创性的产业、企业和个人,即使落后淘汰产业也可以申请并获取专利,因此专利并不属于政府产业政策范畴。
其次的问题是,政府给予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家以必要的激励,即使是有必要,也不应针对特定的产业、企业和个人,而应给予所有具有高度先进性或原创性的企业和个人,亦即应该是全产业、无区别的。当然,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确有针对特定产业的激励政策,而这多半是框架性的、有弹性的、而且事实证明,这种产业政策实施的效果不一定好。我在企业调研,经常听到这方面的抱怨。而且,往往会出现一些企业为了取得数百万元激励,而要支付相当成本费用的状况。
第三个问题是从浙江情况看,市场自会激励企业家。无论是马云、宗庆后、鲁冠球、宋卫平,包括浙江快递的“桐庐帮”,都是受到市场激励才有今天,当然不排除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帮了他们一把。如宗庆后当年就是在杭州市政府的帮助下,兼并了国有的罐头厂。但政府对所有这样的企业,都具有去帮一把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应针对特定的某些企业。只不过是这些特定企业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遇到了特定困难,政府才去帮他们一把。而在另一方面,出现这种情况,也表明了市场机制不完善。因此,所谓政府帮一把,是转型期特定状况,并非常态。
这里比较典型的是浙江快递业“桐庐帮”的遭遇。浙江“四通一达”刚起步的时候,遭遇了中国邮政的严厉打压,邮政执法人员像猫抓老鼠一样对待他们。然而市场需要他们,“四通一达”也在市场盈利的激励下,有足够勇气去吃螃蟹,他们在短期内快速发展起来。
再一个问题是,林毅夫认为如没有政府激励,就存在着因被挖人等原因而受到影响,导致“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家蒙受损失”。
如果真的是这样,至少说明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家并不完全成功。一是对员工缺少情感上的吸引力,这至少不是马云的节奏;二是不能给予员工一份有吸引力的薪水,这表明企业至少存在一些问题;三是产品太简单,别人很轻易就能模仿。
至于上述第三者,实际也是今天浙江成功的一个原因。即由于大量普遍的模仿,形成了特定企业和个人对于整个产业的巨大贡献,由此形成一种产业扩散效应。在温州柳市镇,连空气中都弥漫着低压电器的大量气息,几乎人人都知道低压电器的故事细节,浙江著名的“块状经济”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林教授还认为,新产业所需的资本规模和风险也通常会比原有的产业大,这也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家自己可以解决的问题。个人觉得,林教授至少是太小看浙江企业家了。浙江的化纤行业大致占全国三分之一的份额,可以说在国内最早大规模地使用了全球领先的熔体直纺等新技术,目前全球最大、最强的化纤企业有多家集中于浙江。而浙江化纤技术的开发和大规模应用,以及浙江化纤产业的超常规集聚发展,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应该说并没有得到政府资助,甚至是在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限制下进行的。
(作者系浙江省信息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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